时间:2023-07-31
涉及单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湖南省溆浦县驰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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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上午接到微信通知:(2023)湘1224财保71号,微信等账户被诉前保全,账户被限制使用,未收到任何书面裁定文书,电话,短信通知。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高利息的网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在江苏淮安盱眙,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湖南怀化溆浦,且苏宁小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最后转让给溆浦县驰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宁小贷违规加收担保费综合利率!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溆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法院管辖。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人未与溆浦县驰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何债权债务纠纷,也未收到任何一方债权人的通知债权转让,更不明白是哪一笔债务关系,请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我提供该申请人给你们提供的“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保单保函、借款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材料”信息。
本人拨打了该县法院提供的电话,电话接听方为溆浦县人民法院调解中心,本人核查了该县法院官网http://hnxpxfy.hunancourt.gov.cn/index.shtml法院概况的机构职能中并未找到调解中心的联系方式。本人充分怀疑该接听电话的不是本院人员。
投诉人请求该法院回答如下问题:
1.请给投诉人提供“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保单保函、借款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材料”
2.请按照投诉人要求将溆浦县驰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给您院的“申请书、保单保函、借款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材料”发送至投诉人的个人邮箱:442103503@qq.com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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