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7
涉及单位:湖南磊实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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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投诉溆浦县人民法院违法违规办案,该院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2023)湘1224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判决自当日起对本人微信支付进行冻结。裁定书明确写明: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今天已经是7月27日,已远超过裁定书规定的期限,该院仍未解除对本人的微信支付冻结。打电话到法院咨询,工作人员毫无法律常识,跟我说解除保全需要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后法院才会解除对被限制人的微信冻结。在我义正严词的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裁定书的判决,三十日内申请人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该主动依法解除保全,工作人员又说可能申请人那边正在准备申请起诉或者什么情况,这我就不太清楚了,我不禁想问法院是依据法律工作还是为对方打工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方未提起诉讼,我就要一直无限期等到对方作出决定?那请问给我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由你们法院来负责吗?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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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朋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非常重视,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溆浦法院限制微信支付”的问题
被申请人借款后逾期未返还借款,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将追偿权转让,最终由申请人受让担保方享有的追偿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保单保函、借款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材料,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依法作出(2023)湘1224财保27-52、54-8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实施冻结行为(例:微信支付冻结)。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二、关于“溆浦法院无财产保全管辖权”的问题
该类案件为追偿权纠纷,属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借款本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申请人为接收货币一方,申请人的住所地溆浦县为合同履行地,溆浦法院有管辖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关于“联系电话打不通”的问题
我院在实施诉前财产保全后(例:微信支付冻结),立即发送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并推送了四个联系电话。由于电话咨询人员过多,所以偶尔会存在电话占线问题,但是我院电话一直都处于畅通状态,请耐心拨打。
若您对我们的工作仍有其他疑问,可拨打我院办公室电话0745-3336713、0745-3336316进行相关咨询。溆浦县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欢迎广大群众继续监督法院工作。
溆浦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