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5
涉及单位: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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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7月24号上午11点18分收到被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账户的通知,显示因(2023)湘1222财保31号之一限制,但并未提前收到任何形式发放的通知书、裁定书及任何的纸质文书。咨询得知是民金贷网贷平台将债权转让给湖南奕顺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2月21号,注册地怀化市沅陵县)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行为。本人从未在怀化市沅陵县生活居住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违法违规受理此案,并对本人进行财产保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此投诉,要求沅陵县人民法院撤销本次立案,解除本人财产保全申请,另如需起诉,请通知原告由被告人住所所在地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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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帖文已收悉。
申请人湖南奕顺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承昂文煜清算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月,本院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对您微信支付功能进行了冻结。
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立案庭4230627。您也可自行与债权人湖南奕顺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沟通协商还款事宜,电话:19198128944。
感谢您对本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沅陵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