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1
涉及单位:芙蓉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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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敏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22)湘0102民初15975号案件,即债权人起诉何军偿还借款案件中严重背离客观事实和法律,滥用自由裁量权,枉法裁判,自创以“不符合常理”为依据,做出贻笑天下的错误判决,请求贵单位依法对于敏予以违纪立案调查并查处。
本案中何军借款起因是,2019年债权人从湘潭法院受理的一破产案件中收回一笔破产分配款项。何军得知此消息后,因其自身在外存在多个债务,被债权人多次催债,故其无数次请求债权人向其借款用于归还外部借款。债权人(钱不够就动员员工)及单位员工(见附件)共同借给何军上述款项,约定二年归还本息,到期后先本后息,(员工向其借款债权人已经向员工支付,员工也向债权人出具了债权转让文书)。债权人及员工多次催告何军归还借款,还到何军雨花区住建局办公室共同进行债权确认并催债。双方已经对账清晰,何军共欠借款本金271000元。
债权人与何军无任何不正当关系,仅通过省人大干部陈连喜介绍认识,除此之外亦无任何业务往来,无利益勾连。纯粹系因为何军当时被外部债务催债实属困难,为帮助他渡过难关,更好地工作,才向其借款为其了却外部债务。如债权人于何军有任何不合法往来,恳请纪委、检察、公安进行调查核实。
因何军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经债权人多次催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才向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请求法院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本案诉前调解阶段,双方经多次协商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由何军每月偿还3000元,且履行了几个月。但转入诉讼程序后,于敏在本案庭审中,直接表示“这样的案子还立案就是浪费司法资源”“那根本不可能调解”,多次谈及案外与本案不相关的其他因素,例如“本案复杂奇葩、众多债权人是大老板、债权数额小、借款转来转去涉嫌犯罪、建议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之类的表述。何军经法院多次传唤不来开庭,于敏也未强制进行对其传唤,反而将何军不来开庭的责任转嫁到债权人身上。
最后竟然以“综合判断本案借贷事实的发生不符合常理”为由,驳回了债权人全部诉讼请求。敢问不符合常理是否能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于敏做出此等离谱判决,不禁让人怀疑于敏与何军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和幕后暗箱操作。何军本履行诉前调解协议每月向债权人偿还3000元,在收到判决前两个月,何军就不再向债权人还款了,他们二人是否串通一气?那是否是说按于敏法官的法律,公务员借款,就都不用偿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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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查,(2022)湘0102民初15975号案件为原告湖南华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华运电气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何军偿还借款265500元及利息、律师费等,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本案款项发生的时间、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等事实进行了审查。该案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2022)湘0102民初15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湖南华运电气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已就本案提出上诉,该案一审文书尚未生效,该案尚处于二审流程中。
承办法官对该案件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反程序,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经核查,办案干警不存在违纪违法情形。
2023年6月12日,工作组电话联系湖南华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其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其表示理解。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芙蓉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