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投诉隆回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时间:2023-07-18

涉及单位: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

2023年7月10日7:58分许,我和兄弟一起去隆回县交通警察大队问询湖南省委第十五巡视组移交隆回县【2018】3.29惨案进展情况时发现该队杨大队长在大门口保安室旁,于是我们兄弟走过去和杨大队长打招呼。谁知开车来上班的该队副大队长刘风华(该惨案办案民警)携其妻(该队辅警)赶到大门口破口大骂“娘卖zi的,你家死人太少了”(有隆回县交警大队监控视频为证,同时我们向隆回县公安局等部门主管领导汇报请求调取监控视频)等恶毒性、攻击性、闪失党性等侮辱性语言,主要原因如下:

1、2023年7月3日该副大队长上班迟到31分钟,我们将此情况向隆回政府“12345”举报后该队回复称“刘风华副大队在上班途径隆回一桥路段时发现拥堵下车履行交通警察职责即疏通拥堵路面”,我们持怀疑要求该队提供该时间段该路面刘风华现场疏通路面的监控视频(见隆回公安局信访室登记表);

2、【2018】3.29案的“认定书”指出“当事人邓飞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且未避让行人是事故形成的根本原因”(见“事故认定书”);

3、2018年10月25日,刘风华拿着该有“隆回交警大队”行政章的《情况说明》向湖南省扫黑除恶第五督导组捏造“当事人邓飞2016年7月6日因无证驾驶被我队查处”的伪事实(见“情况说明”);

4、“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显示:2016年7月6日当事人邓飞因无证驾驶被采取“车辆托移”的强制措施;2017年5月11日又是因“无证驾驶”被采取“其他”的强制措施;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该违法行为必须严格履行行政处罚后才能放车。。。。。。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规定,事实充分证明隆回交警大队履行了“查纠交通违法”的交通警察职责却未履行“维护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职责,因此【2018】3.29惨案是隆回交警大队行政不作为造成无法挽回的恶性案件,而作为分管“交通事故处理的副大队长”、该案的主办民警刘风华依法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该案被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认为:1、职工参与办案(刘风华担任该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时篡改职工胡晶的身份为“民警”、“处警警官”且佩戴假警号“063462”、“063357”公示在阳光台欺骗、欺诈公众);2、刘风华对案件审核把关不严、协助办案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3、唯一目击证人《询问笔录》被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4、车痕司法鉴定意见书使用“未备案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跪求媒体关注,确确实实解决老百姓的“急盼难愁”问题(以上事实均无捏造,采访时面呈全部证据,感谢大家关注!)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回复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 隆回交警 2023-08-02 17:13:39

    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8年3月29日19时30分许,邓某驾驶湘E3Z283轻型普通货车沿320国道由东往西行驶,途经隆回县桃洪镇九龙村4组路段时,与前方沿320国道由东往西行走的行人陈某莲、戴某秀相撞,造成陈某莲当场死亡、戴某秀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4月5日,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邓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制作了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书号为隆公交认字[2018]第090号,主办民警为黄湘华、邓兵。
    2018年04月11日,经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我局依法对邓某执行逮捕。2018年10月24日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8湘0524刑初396号),对邓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附带民事赔偿。
    此案亲属已向隆回县人民法院就该案的民事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隆回县人民法院已受案。
    2023年7月10日7时55分许,此案戴某秀亲属在县交警大队门口,与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发生口角。事发时,交警大队领导对双方进行制止、劝离。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8月2日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 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主办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