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5
涉及单位:平江县纪检监察,及法院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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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5
涉及单位:平江县纪检监察,及法院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我是蒋山华,实名举报原始股东方艺龙,2016年底以平江县鸿星页岩砖厂法人代表身份伙同他人捏造股份额欺骗我和翟建武入股合伙经营砖厂,2017年1月蒋山华翟建武在不知内情情况下以239.8万元购得三分之一股份权,2020年10月底,我从一份法院判决书得知另一股东李宪岭50.833%股权一直存在,判决书为证,通过审计得知多名小股东有37.8%股权,审计报告为证,我和翟建武三分之一(33.333%)股权,有转让协议为证,实际只有11.367%股权,相差21.966%,占三分之一的65.987%,其手段毒辣残忍,我们多次找方一龙,方采取假财务报表欺骗我们,砖厂被迫停产,损失惨重,上法院起诉也得不到公正判决,当地人告诉我们,方一龙在地方神通广大,熟人多关系好,没有一人搞赢他,先后有李宪岭起诉方坑蒙拐骗,赵湘群起诉方财务造假,蒋山华翟建武起诉方合同诈骗都被方利用关系蒙混过关,平江县法院法官偏信方艺龙一面之词,我提供证据不采纳,糊涂断案,我们的财产眼睁损失,无法挽回,我们呼吁法院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维护我们正当权益
202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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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您于2023年7月15日在华声在线发布的题为“平江县法院法官枉法断案”的帖子后,我院对该帖反映的内容高度重视,认真进行了调查。现将该案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2022)湘0626民初4240号原告蒋山华、翟建武诉被告方艺龙、方静中合伙合同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1日受理,2023年4月10日审结。
关于蒋山华、翟建武主张解除2017年1月11日与被告方艺龙、方静中签订的《鸿星砖厂股份重组协议》,并要求各被告返还两原告的投资款2308000元以及利息。两原告自2017年就已经知道小股东的存在,解除事由产生于2017年,距离起诉之日尚有5年之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该权利消灭”之规定,两原告对《鸿星砖厂股份重组协议》享有的解除权已消灭,故此,《鸿星砖厂股份重组协议》不能被解除,两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投资款2308000元以及利息没有事实合法律依据,因此对于两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两原告就本案的一审判决书(平江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湘0626民初4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将该案移送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尚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平江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