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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石婷违法违纪类案不同判

时间:2023-07-12

涉及单位: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2023年7月10号在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石婷审判对赵子龙诉株洲绿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23)湘0204民初1372号]存在枉法判决。被告证据充足叛证据不足驳回。

根据检索案例,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类似案情、诉请,相同案由其被告同为绿地的案件判决结果为解除合同并由绿地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和利息,但申请人发现本案承办法官石婷有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完全不同,该审判行为已经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类案一模一样的案件(除了原告人不一样,所有申诉请求包括联被告都是一样的):株洲市人民法院及荷塘区人民法院胜诉案例如下:(2022)湘02民终2536号,(2022)湘02民终1973号,(2022)湘民初1273号,(2022)湘0202民初1084号,等高度类似同案

而经过审判员石婷的案子,全部是驳回。驳回案例如下:(2023)湘0204民初1372号,(2023)湘0204民初953号,等案例。

申请判后答疑中石婷法官的答复是:裁判败诉主要原因是考虑原告的利益.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请求,所以选择驳回,这等站在被告利益上明目张胆的汪法裁判。

1.违法裁判,滥用职权(与荷塘区人民法院同一案件完全不同判)没有依法使用量法裁判权。

2.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有多起今年株洲市人民法院审判胜诉案例并没有参照上级法院同类型案件同判和作为参考,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3.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开庭前就和原告说这个案子在我这里审判会被驳回,要原告直接撤诉处理。一味偏袒被告方利益。无视原告的合法要求和合法利益,充当被告企业的保护伞。

4.法官隐瞒证据,无视铁证如山下的证据资料,驳回的理由却是证据不足,与同一类案件的裁判文书截然相反。

5.审判法官石婷故意采纳被告绿地假复工假复产伪造证据等违法违纪行为。(涉事企业株洲绿地多次被湖南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过假复工假复产。已造成长达760多天的违约事实。)

6.并多次像当地法院纪委反应问题,纪委的答复是这是内部秘密会议的内容,所以这样裁判,并无红头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

7.申请判后答疑,要求审判员石婷提供驳回的法律法规或者政府的政策条例,石婷只是说驳回理由是内部秘密开会决定的,不给任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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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石峰区委网信办 2023-07-18 17:38:18

      尊敬的网友:
      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石峰区法院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原告赵子龙与被告株洲绿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2023)湘0204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原告赵子龙于2023年7月10日至本院领取该案判决书时,承办人石婷对其进行了充分的答疑释理,并告知如不服本院判决,可以依法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核查,本案并无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的情形,也没有隐瞒证据、采纳被告方虚假证据等枉法裁判的行为。
      如有其他疑问,欢迎拨打电话:0731-28307960,感谢您对石峰区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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