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8
涉及单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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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8
涉及单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本人在2023年7月5日收到被湖南溆浦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3)湘1224财保50号限制,但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且裁判文书网未查询到相关文书。本人江苏徐州人,财产所在地是江苏省徐州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财产保全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湖南溆浦县人民法院无财产保全管辖权,要求贵法院撤回受理,解除消费支付限制,转移徐州法院管辖。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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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朋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非常重视,立即安排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溆浦法院限制微信支付”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申请人的申请下,我院作出(2023)湘1224财保3-8、10-24、27-5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实施冻结行为(例:微信支付冻结)。
附:《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规定【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第105条规定【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106条【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二、关于“溆浦法院无财产保全管辖权”的问题
现阶段为诉前财产保全阶段,法院依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并作出民事裁定书,均为非诉案件。当事人对诉前财产保全不服的,提出的不是管辖权异议,应向法院申请复议,要求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目前,申请人尚未正式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法院会主动解除保全,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微信冻结。如果申请人在30日内起诉,法院会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后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民事案件立案后的诉讼阶段提出,鉴于目前被申请人已提交管辖权异议,我院会在申请人起诉后,对被申请人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申请人未起诉就主动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微信冻结。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三、关于“联系电话打不通”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我院在实施诉前财产保全后(例:微信支付冻结),立即发送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并提供了联系电话0745-3323095、0745-3323070、0745-3323063,0745-3323019。由于电话咨询人员过多,所以偶尔会存在电话占线,但是我院电话一直都处于畅通状态,请耐心拨打。
若网友对法院工作仍有其他疑问,可拨打我院办公室电话0745-3336713进行相关咨询。溆浦县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欢迎广大群众继续监督法院工作。
溆浦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