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小过重罚,价值4.8元盐酸吗啉胍片引发12万元罚款

时间:2023-07-03

涉及单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小过重罚,价值4.8元盐酸吗啉胍片引发12万元罚款

——乡村医生熬过了三年疫情却熬不过天价罚单

医者,所以从善养心济人也。

我叫李慧仪,系苏仙区坳上镇坳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从医30年来,我深知医生肩负责任重大,不敢有丝毫怠慢。然,未曾想过,一瓶“盐酸吗啉胍片”,竟将我推上风口浪尖。

2019年年初,一患者前来看诊,急需盐酸吗啉胍片。恰逢此药刚使用完,加之医药公司不便配送一味单品药。情急之下,便在水头村卫生室购得一瓶盐酸吗啉胍片,保质期至2020年12月。2020年是脱贫攻坚的决胜之年,那段时间,鄙人每天忙于下队走访脱贫户,并开展慢病扫脸登记工作,导致过期药品未能及时下架处置。

2021年1月11日,苏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上门检查时,在陈列柜里查获了这瓶药。当时瓶内仅剩3片,已过期39天,但并未销售出去。最终,工作人员以我卫生室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和销售过期药品为由,对我开出了共计120009.6元的罚款。详见附件一:《行政处罚定书(郴苏)市建管局(2021)3号》文件。

我深知,因时间紧、任务重而未及时清理近效期和失效期药品,是我的失职。但销售总货值为4.8元的药品,且过期后并未销售使用,也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如此重罚,不免有胡作为、乱作为之嫌。法虽不容情,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权益。行政处罚决定书(郴苏)市监药罚〔2021〕3号文件,列举了我卫生室的种种违规事项。针对处罚,鄙人反复查证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同样依据相关处罚条例,逐条不予认可且予以驳回。现提出以下几点疑虑:

一、药品为合法合规进货渠道,不存在违规购进。

行政处罚书上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对于该项处罚条款,本人不予认可。该药由坳上镇水头村卫生室在凯程医药公司合法合规所购,在执法查处阶段,本人及其坳上镇水头村卫生室均已提供相关进货凭证。这恰恰说明,药品来源有据可查且进货渠道正规。对于违规购进药品一说,执法部门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事由患者当时急需该药,加之村卫生室采购单一药品条件不允许,为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治疗,才不得不从其它村卫生室购得暂用。变通之举,不应成为罚款之由。

二、“小过重罚”,是有法可依还是执法过度?

“权利来自于人民,就应当为民谋利。”2022年,福建菜农因销售不合格领了天价罚单。仅获利14元的芹菜,却被有关部门开出10万元的天价罚单!《人民日报》当即给出热评《“小过重罚”何时休?》,指出该不该罚款?该罚多少?不能随心所欲拍脑袋。执法不能只讲力度!

前有福建菜农10万元天价罚单,后有苏仙乡村医生12万元处罚,故事雷同,细细推敲,却同样令人唏嘘、瞠目结舌!于苏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而言,这12万元的罚款,罚出的不是法治尊严,而是权力豪横,既无法让被罚者口服心服,也无法赢得公众的认同。

鄙人反复查阅相关法律条款,2018年12月21日,我国公布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其中第二十条就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结合本案案情,尚未达到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销售有效期的药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另,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该药品为处方药,且并未销售出去产生任何不良后果。结合多条规定,销售额仅为4.8元的“盐酸吗啉胍片”,即使顶格处罚,罚金也不过数十元。试问,凌驾于权利与法律之上而开出超万倍的罚单,究竟是有据可依还是胡乱作为?作为执法监管部门,这一荒谬做法又如何令人信服?

三、同类事件前后处罚结果不一致,处罚空间弹性大。

法律面前人人生而平等,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也应当参照相应法律法规。鄙人查询相关案件发现,同类型的事件,同样的执法主体,苏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出的处理结果并不一样,处罚标准也相当随性。(附件2: 郴苏)市监药罚(2021)1号文件;根据(郴苏)市监药罚(2022)1号文件。)

仔细阅读卷宗不难发现,同为医务室,同为非营利性机构,相同的案情,一边是再三酌情之下给出的50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一边是超出数十倍的处罚金额,处罚弹性空间竟如此之大。执法人员是否扪心自问,真的是有法可依?还是明显责罚不当,有失公平公正?

四、多次提出异议,屡遭执法部门回绝。

在处罚书中,执法部门反复强调,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然而事实是,从执法查处到接收行政处罚书,本人多次提出异议,且明确表示不认可该处罚。而执法人员却罔顾事实,仍错不悔改,拒绝对处罚书进行复议和罚款数额调整,甚至多次诱导、恐吓、哄骗缴纳部分罚款。时至今日,本人无奈缴纳缴纳3万元罚款。

历经两年,尽管本人多次复议申诉,但执法部门依旧坚持原判,过程之曲折艰辛,令本人甚感寒心。然,连锁反应也随之发生。今年,本卫生室迎来一年一度的医疗机构校验。前期,本卫生室已全部递交相关资料完成审核,卫健部门却以罚金未缴纳为由,拒绝发放已完成年审的医疗机构校验证书。医疗机构校验本不与处罚一事有牵扯,但卫健部门滥用权力,私自截留、扣留相关证件发放,致使村卫生室无法正常开放、经营。

什么是公平正义?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正确,所争议的事项得到了公正裁决,这是正义。很可惜,在对我的行政处罚中,我看到的不是公平正义,而是乱执法、乱作为。希望相关部门持续关注、调查此事,让一个寒心、流泪的乡村医生重拾为民服务的信心。现请求:

1、责令苏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纠正不合理的处罚决定,并撤销诉讼。

2、责令卫健部门核发已完成的医疗机构校验证书,确保村卫生室正常开设。

3、对于多缴纳之罚款,给予应退尽退。

尚请明鉴。

乡村医生:李慧仪(18975578055)

2023年6月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回复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 苏仙区委宣传部 2023-07-06 08:40:14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小过重罚,价值4.8元盐酸吗啉胍片引发12万元罚款”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因您被苏仙区市场监管局因存放过期药物进行了立案查处并正在执行中,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之规定,我局作出了对您暂缓校验的决定,要求您在市场监管局的立案处理了结后将处理结果上报我局,经审核合格后再给予办理校验手续。
    2023年6月30日我局与您面对面进行了沟通,您也表示理解。

    苏仙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7月4日

    苏仙区委宣传部 2023-07-06 08:38:29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小过重罚,价值4.8元盐酸吗啉胍片引发12万元罚款”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查明,投诉人同时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和使用劣药两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可分别对其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20万元的罚款。

    鉴于投诉人在疫情期间承担部分公共服务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我局研究决定对投诉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处罚同意减轻至5万;投诉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处罚减轻至1万,没收违法所得4.8元,综合执行罚没款60004.8元。

    我局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我局向投诉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投诉人仍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虽后来投诉人向我局提交《复议申诉》,但由于超过执法期限,我局对投诉人《复议申诉》不予受理。

    因投诉人在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一直未履行相关义务,我局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月28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2022)湘1003行审2号],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郴州市苏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郴苏市监药罚[2021]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坳上镇坳上村卫生室执行罚没款60004.8元;加处罚款60004.8元。投诉人于2022年3月25日缴纳部分罚没款(30004.8元),截止到今日仍未缴纳完成。

    我局对投诉人作出的郴苏市监药罚[20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对投诉人的不合理请求予以拒绝。




                                                                                                                   郴州市苏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4日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 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主办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