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6
涉及单位: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炎陵大队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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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炎陵大队:近日收到贵大队关于本人所有车辆发布的“您的小型汽车陕A1E0L3于2023-06-01 10:47在湖南省武汉-深圳高速公路517公里550米由北往南,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的违法行为(记12分)。请于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的信息后,我倍感疑惑,因本人驾龄已超十余年,平日有良好的驾驶习惯,驾驶车辆一直遵守交通法规,偶有违法行为也是轻微违法,但出现这种严重违法行为,我本人对贵大队执法行为深感质疑,为维护个人权益,特向贵交警大队索要两种法律文书:1、测速设备号为435203000010030305的测速设备计量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书。2、该路段可设置测速仪器的审批文书及对外公告的公告文书。请予以回复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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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