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3
涉及单位:慈利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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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23
涉及单位:慈利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
举报人 廖云 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南山坪乡盐井村6组 身份证 43082119741004**** 电话 17752658235
(2021)湘0821民初2297号 廖祖皇与廖智飞相邻通行权民事纠纷,廖智飞宅基地四至红线东为村道,界址清晰,圈建的围墙没有合法审批,廖智飞宅基地不动产证已经明确了用地权属,集体建设用地,岩泊渡法院罔顾事实,选择性执法,枉法裁判,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庭长与对方律师坐同一辆车到现场取证符合法律程序吗?是否利益扰乱司法公正??
廖智飞圈建的围墙里包含我家自留地自建房时修建的出行通道,岩泊渡法院根本不采信,目前出行通道是经过村乡调解才拆出的一条崎岖小道,难道法律规定村道可以封堵不让他人通行?回家的路经过经过岩泊渡人民法院就离奇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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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我院审理的(2021)湘0821民初2297号案件,系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等三人的相邻通行纠纷案件。在本案中,原告廖某某皇起诉的案由是相邻通行纠纷,我院亦仅针对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问题进行了审理,且已经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已经为原告留有一条1米宽、19米长的通道,该通道能够满足原告等人的日常通行需要,被告在其土地权属范围内修建围墙,未对原告造成影响,原告要求通道能够满足轿车通行已经超出相邻通行权的范畴,其起诉要求拆除围墙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未予支持。关于举报人所说“庭长与对方律师单方面到现场取证”,事实是2021年10月29日下午,本案主审法官与法官助理组织原、被告双方到现场实地勘察,原告方有原告本人廖某某和委托代理律师李某某到场,被告方有廖某某和委托代理律师毛某某到场,另外还邀请了村支部书记孟某某一起参与勘察,并制作了勘察笔录,到场人员都进行了签字确认,所以文中所说“单方取证”完全是子虚乌有的。若原告等人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那么建议通过土地部门先行确认土地权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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