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2
涉及单位:湖南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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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12
涉及单位:湖南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管辖权异议书
异议人(被告):陈林,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工作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工区街道华丰社区任社区网格员,家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汉城社区第二居民小组,联系方式13981117210。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3)湘0203财保46号对陈林微信支付账户的财产保全,请移送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经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唐全召法官电话沟通,据唐全召法官说,平安银行说的合同里面有条款同意在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信用卡推销人员给我用的是网签格式合同,并没有告诉我,我本人也不知道,更没有经过我本人同意,因此请撤销财产保全,发回四川绵阳法院受理。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23年5月12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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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支付宝、财付通账户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网友:
您好!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支付宝、财付通账户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