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涉及单位:湖南株洲芦淞区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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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11
涉及单位:湖南株洲芦淞区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本人在5月9日上午10点左右,收到被湖南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3)湘0203财保46号,本人微信支付(账号13981117210)被限制支付,但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打预3次留电话咨询无人接听。本人系四川绵阳人,财产所在地也是四川绵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财产保全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湖南株洲芦淞区法院无财产保全管辖权,要求贵法院撤回受理,解除消费支付限制,转移四川绵阳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
1、特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或者将该案移送至四川绵阳人民法院受理。
2.撤销对本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的冻结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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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支付宝、财付通账户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网友:
您好!
申请人株洲棒棒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支付宝、财付通账户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