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0
涉及单位:湖南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时间:2023-05-10
涉及单位:湖南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本人在5月9日上午10点左右,收到被湖南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3)湘0203财保46号,本人微信支付(账号13981117210)被限制支付,但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打预3次留电话咨询无人接听。本人系四川绵阳人,财产所在地也是四川绵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财产保全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湖南株洲芦淞区法院无财产保全管辖权,要求贵法院撤回受理,解除消费支付限制。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尊敬的网友:
您好!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支付宝、财付通账户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