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涉及单位:岳阳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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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11
涉及单位:岳阳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
我叫陈群、湖南省华容县团洲乡团农村人
2013年3月3日,我与湖南省岳阳县金垅村(原万垅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废旧村部及周边荒废的土地为期15年的租赁合同,并先期基本支付了全部租金,用于轻质隔墙板的生产经营活动。合同签订后,我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成立了岳阳县顺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将该场所建成了年产五万立方米轻质墙板的生产场地,并进行了生产经营活动。
2017年6月29日,金垅村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将该场地卖给了当地村民刘进龙,刘进龙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将厂门砸开,进入场地进行建设,将存放在库房里的设备丢到露天户外,有些设备、工具已经不知去向,将堆放于场地内生产的原材料拖走,精心建成的生产场地严重毁坏,安装好的跑道被撬走。刘进龙在场地内重新搭建建筑物进行酿酒、生产豆制品、搞养殖等侵权活动,侵权行为从2017年6月9日购买场地后持续到现在。发现刘进龙侵占租赁场地后,我曾报警并要求还我场地,金垅村却一方面支持刘进龙进场,另一方面忽悠另行安排场地给我,之后就再不给场地与我,找上级政府部门讨要说法也未果。
2018年11月22日,我请评估公司对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是:一、投入损失104495元,二、可得利润损失(多付租金损失)199464元,合计303959元。
2018年12月5日,因刘进龙实际侵占行为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租赁物,我起诉至岳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财产损失,2019年5月15日该院以买卖不破租赁驳回诉讼请求。
2020年7月20日,又以要求刘进龙、金龙村停止侵权,赔偿财产损失和侵权期间的租金损失为由起诉至岳阳县人民法院,李克毅是主审法官,庭审时,我提交了场所被侵占,场地、设备被损毁的照片、录音和摄像等证据。2021年12月10日岳阳县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自行撤除侵权期所搭建的建筑物,但违背事实以财产损失属于自然风化、两被告属于轻微的侵权行为为由,对我提交的证据即没认可,也没有作出解释,驳回财产损失和租金损失请求。2022年5月17日岳阳市中院驳回岳阳县顺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让人不捉摸不透的是,2021年8月3日庭审开审时,李克毅突然对我施压说,我要让你的官司长期打下去,也达不到你要的结果。
在庭审期间,李克毅到现场进行了调查,随行有书记员和司机一共三人,我当时跟李介绍了场地跑道己被撬走,打磨好的水泥地面被撬坏,机器设备从机房甩在外面被毁坏,工具全部不见,场地内被新建建筑物等。可李克毅不说这些,单指场地内一固定的大型提升搅拌设备说:这个是在外面吧?不是在房间里搬出来的吧?我解释说,这个不能移动。结果判决书里就有刘进龙只是将部分设备搬到室外来混淆视听,全然不顾侵占场地的时间、设备、场地的损失实际情况,枉法裁判,给我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今特向领导投诉举报,请求严惩司法系统以权乱作为之徒,还法律一片净土。
举报人:陈群
2023年4月10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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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院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收到来信后,我院第一时间就反映的情况安排专人进行核实处理,经核实:
您反映的(2018)湘0621民初2287号系陈群起诉岳阳县荣家湾镇金垅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陈群的全部诉讼请求。
您反映的(2020)湘0621民初1557号系岳阳县顺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金垅村村民委员会、刘进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系租赁合同关系并非侵权法律关系,原告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主张侵权赔偿不当,其主张的侵权法律关系不成立,遂裁定驳回岳阳县顺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岳阳县顺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并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岳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案号为(2021)湘0621民初1684号(系您反映的第三起案件)。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被告刘进龙自行拆除在原告顺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场地内搭建的临时简易棚,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原状,金垅村村委会负连带责任。
(2018)湘0621民初2287号案件及(2021)湘0621民初1684号案件一审判决后,二原告均不服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两起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告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南省高院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两起案件经湖南省高院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二原告主张的再审理由证据不充分,均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如您对案件后续处理有其他问题,可前往我院信访接待中心或致电0730-7662362(信访接待中心)进行反馈,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的监督!
岳阳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