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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株洲芦淞法院

时间:2023-03-15

涉及单位:株洲市芦淞区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老年人邹其生两次受湖南株洲芦淞法院退休庭长马宇林带笼子,分别借钱160万元和200万元给王红军、伍清明,只好在芦淞法院起诉对方,两次诉讼因芦淞法院两次违法擅自解冻,使我方深陷诉讼“泥潭”。

我方诉王红军案审理期间,我方多次通过书面和口头向法院申请调查被告王红军、邹莉香、王鹏的银行流水,主审法官置之不理,直到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时,我方又多次强烈要求下,执行法官才提供王红军的银行流水;该银行流水显示我方转给王红军的160万元的借款,王红军当天就悉数转给了他儿子王鹏的银行账户;也印证了王鹏是实际借款人。此前因我方的举证不能证明王鹏是债务人,法院利用这个时间差裁定王鹏是案外人而不承担责任,并在1年前已非法解冻王鹏名下山水国际15栋901号房产;王鹏又以该房产抵押在民生银行贷款125万元并挂网招售。我方以王红军的银行流水为证据又起诉王鹏,由芦淞法院杜波院长主审该案,因对方的违法操作担心暴露诈骗;王鹏之父王红军多次主动找我方协商解决此案,因王鹏名下山水国际15栋901号房产已非法解冻,仅剩希尔顿6栋1205号房可供执行,我方为了降低损失尽快实现债权,我方委屈求全只好放弃部分权利,被迫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几经周折与王红军、邹莉香订立《执行和解协议》,在2021年8月30日过户时,趁执行法官离开现场后,王红军即向我方索要27000元,否则不配合希尔顿6栋1205号房过户手续;我方与王红军1个小时斡旋无果,且临近下午下班,邹其生只好照抄一份王红军拟定的《补充房屋过户协议》给王红军,王红军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将该房产过户给我方;3个月之后,王红军将邹其生照抄给他的《补充房屋过户协议》经复印伪造以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我方;经过一审、二审判决我方邹建礼向王红军支付27000元房屋维修基金。纵观案情,因主审法官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隐匿王红军的银行流水,致裁定王鹏为王红军借货案的案外人,达到王鹏名下山水国际15栋901号房产解冻的非法目的;因芦淞法院隐瞒王红军的银行流水使我方执行阶段维权非常被动,《执行和解协议》事实上已无效;《补充房屋过户协议》只是字条;被指鹿为马认定是合同,受到保护。

无独有偶,伍清明借贷案审理期间,被告方多次找我方协商,被告谢枫携20万元相赠并长跪嚎哭请求我方撤诉解冻其长沙农商行高星支行账户,被告伍芷辉以离家出走、跳河自杀要挟我方撤诉解封账户;被告伍清明出具含《还款计划》的承诺书并承诺108门面、111门面都作我方借款抵押;我方坚持先偿还200万元本息后才肯撤诉解冻;2021年4月26日,伍清明已经同意4月27日先偿还我方200万元本息换取我方撤诉并解除保全,形势却在4月27日发生逆转,主审法官谢桂林于4月27日裁定解除长沙农商行高星支行谢枫账户的冻结。4月27日之后被告方离奇失联,直到5月8日才获悉谢枫名下账户早已解冻,我方强烈反对,5月10日才重新冻结该账户。

芦淞法院两次非法解冻,(即非法解冻王鹏名下山水国际15栋901房产和谢枫名下长沙农商行高星支行尾号“8779”账户)导致我方的合法债权得不到保障,王红军借贷案法院通知执结后,法官刘让武和陈坤精准接力和神操作下,王红军以伪造的字条起诉我方致案外生案并胜诉;王红军的“回马枪”却让角色互换,由被告变原告,债权人反而欠债务人27000元并遭强执;由于谢桂林将谢枫名下账户解冻,导致伍清明200万元本息还款计划落空;是侵权制造执行难,是对法律的嘲讽和戏谑。

我方两个案件历经三任院长迟迟不能执结,邹其生找院领导请求解决此事时,领导竟拍桌怒叱;若诈骗行为受保护;被骗老年人就感受不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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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芦淞区网宣办 2023-03-20 15:55:59

      尊敬的网友:您好!
      原告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已经本院2021湘0203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及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2民终1824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
      关于银行账户解冻的问题。我院认为,除该账户余额1115.89元外,已冻结的各被告的其他财产应基本能保障原告方申请保全的期待利益,故从保障企业运转出发,予以解冻。该账户于2021年4月27日解冻时账户余额为1115.89元。2021年5月10日,依当事人申请,本院重新冻结账户,账上余额仍为一千多元。2022年4月,经向长沙农商行高星支行查询反馈,在2021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账户并无大额资金进出,账户余额为1119.86。
      综上,您反映的情况不属实。
      芦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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