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1
涉及单位:长沙市司法局,宁乡市政法委,宁乡市纪委,宁市检察院,宁乡市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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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单位:长沙市司法局,宁乡市政法委,宁乡市纪委,宁市检察院,宁乡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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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及正义的网民:
我是宁乡市时代天街1145商铺业主张凤玲。在您百忙之中打扰,实属我无奈之举!希望在各位领导的关注下,关于宁乡市人民法院原院领导、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法官胡敬阳枉法裁决的违纪违法行为问题,能有一个公正、公开的处理结果。本人于2018年7月购买了位于宁乡大道时代天街一期1145商品房(合同编号:201600861145),并根据开发商要求与湖南盛泽物业签定《商铺经营管理委托合同》(全权委托交房验收、经营管理等)。根据购房合同应于2019年1月24日前交付该商品房。2020年6月,本人以湖南时代天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天街)交房违约,诉讼至宁乡市人民法院。在宁乡一审庭审中,时代天街开发商提供2019 年1月8日与湖南盛泽物业公司勾结制造虚假未经竣工验收的书面《收房确认书》证据。而法官胡敬阳在一审中,不听取原告意见,拒绝原告的合法合理质疑,对明知是变造的《收房确认书》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方提出房屋未经五方验收且未进行竣工备案的质证辩论意见不予采纳;在庭审中不依法按照法定程序,没有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收房确认书》证据;故意违背时代天街房屋未经竣工验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枉法裁决,致使我原告30余万元的固定资产财产损失变成一张废纸,导致我一审30万余元合同财产败诉的冤错案,还直接造成我原告二审律师费、材料费等它经济损失共约20000.00余元。
一、宁乡法院法官胡敬阳进行枉法裁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案号为(2020)湘0124民初5371号庭审视频,还原了审理案件事实的真相。从开庭审理开始至庭审结束,庭审视频可以看出:
1.法官枉法采纳证据。原告根据开发商要求全权委托第三方盛泽物业进行收房、经营管理等。但是被告律师与法官胡敬阳勾结,抓住原告签订《商铺委托管理合同》不放,特别是法官胡敬阳对原告律师故意进行诱导,以原告委托第三方盛泽物业,代原告出具了《收房确认书》证据,就是收房确认书证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证据,原告也应承担该合同的后果,这是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拭问宁乡市政法委、宁乡市纪委、宁乡市人民检察院邱检察官及宁乡市人民法院:作为宁乡法院法官,对于被告提供第三方代原告出具的虚假《收房确认书》违法交房证据,该交房证据是不是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视频24’54”至27’27”(即视频IMG_2546.MP4)原告律师当庭指出,对于该《收房确认书》我们不认可,五方验收都没有,系违法验收交房,是毫无意义的,一是没达到(交房)条件,二是没通知原告。法官胡敬阳仅凭一纸勾结制造与事实不相符的虚假违法《收房确认书》交房证据,被故意枉法采信。
事实依据:有中国庭审公开网视频,案号为(2020)湘0124民初5371号视频证据,证实胡敬阳在该案庭审中,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虚假《收房确认书》证据,被宁乡法院胡敬阳枉法故意采信的事实行为;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1110号判决书证据,证实该涉案房屋未经竣工验收,一审采信了虚假《收房确认书》违法证据,交付存在重大瑕疵;有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据,证实该涉案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该《收房确认书》交房证据系违法交房证据;有宁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124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书证据,证实宁乡法院采信虚假《收房确认书》违法证据并认定交房判决事实;以上四项证据共同证实,宁乡法院法官胡敬阳故意枉法采纳违法《收房确认书》交房证据的事实和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关于《收房确认书》证据说明:《收房确认书》证据封面显示2020年8月10日提交给宁乡人民法院,但是该违法《收房确认书》证据却是在2020年8月20日开庭当天,才当庭给原告律师,致使原告来不及当庭举证。这就是被告律师与法官提前给原告设了一个很深的“局”,挖的一个深“坑”,很做法高明,配合得很好。但原告律师在一庭审中,进行了相关的质证、辩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二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但是宁乡法院法官胡敬阳并没有去依法作为。
2.庭审中法官胡敬阳存在严重渎职事实行为。整个庭审视频过程可以看出,法官胡敬阳在庭审中对被告提供违法《收房确认书》交房证据,只问原告认不认可该《收房确认书》证据。在原告有质疑有异议的情况下,却对被告该证据有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不闻不问,没有履行《民事诉讼法》第64条法律规定的法定职责。根本没有对被告提交的《收房确认书》证据收房事实行为进行审查核实。
事实依据:有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视频,案号为(2020)湘0124民初5371号视频证据,证实法官胡敬阳在庭审中,对被告提供的《收房确认书》交房违法证据,有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不闻不问,也没有进行审查核实的事实;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1110号判决书证据,认定在宁乡法院一审判决中,房屋交付存在重大瑕疵,证实没有全面地、客观地对虚假《收房确认书》违法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事实,证明法官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有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据,证实该涉案房屋未经竣工验收事实;以上三项证据共同证实宁乡人民法院法官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没有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即宁乡法院法官胡敬阳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事实,存在严重的渎职行为和事实。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二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64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案号(2020)湘0124民初5371号视频中可以看出:一审原告律师对该涉案房屋提出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即未经五方验收等相关事实进行了质证,并依据相关法律、购房合同进行了辩论。证实法官胡敬阳仍故意违背时代天街房屋未经竣工验收事实,进行胡判乱判事实。
4.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视频34’05”辩论阶段,被告律师当庭讲:“即便没有五方验收,该交付条件已经成就”作为默认,其房屋是未经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且被告庭审全程也未提供任何交房必需具备相关“三书一表”有效证据。证实该案法官胡敬阳无视相关法律规定,故意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胡判乱判事实。
5.中国邮政专递快递小哥还未投送,就告知寄件人:按邮寄地址将会无人接收,也没人接听电话,将会无人接收退回寄件人,因为投送多次无人接收,问寄件人寄还是不寄?该案庭审网视频30’20”中原告律师辩论与中国快递小哥答辩基本一致。在庭审网视频28’40”,胡敬阳在庭审中,为压制原告律师质证辩论意见讲:“不是拒绝接收,是无人接收,别跟我争,我问了!”不知道胡敬阳他问了谁?更讽刺的是在庭审网视频38’37”,原告律师当庭说了,房屋未经五方验收,根本没有进行竣工验收,而法官胡敬阳却一本正经胡说八道地宣读了判决认定案件事实:该商品房交付时应该符合下列条件:1、已经竣工验收备案。2、满足第九条中出卖人承诺的本项目条件。1、已经竣工验收备案。2、满足第九条中出卖人承诺的本项目相关设施设备达到条件。只想问问法官胡敬阳是凭什么审查认定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备案事实的?在整个一审庭审中,被告并没有提供相关部门验收有效证据;视频中均显示被告律师与法官胡敬阳进行一唱一合,法官胡敬阳对被告提供明显虚假《收房确认书》违法交房证据是否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不闻不问,对收房事实也不进行审查核实;仅对原告与案外第三方签订《商铺委托管理合同》抓住不放;对于被告提供第三方代原告出具虚假《收房确认书》的违法交房证据,在原告律师有质证质疑的情况下,无视原告律师合理合法的辩论意见,故意违背时代天街房屋未经竣工验收事实及相关法律,进行胡判乱判的事实,应该依法深挖追究被告代理律师葛娟与胡敬阳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及串通勾结枉法裁判法律责任。
二、原院领导、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胡敬阳在宁乡政法系统里是熟悉的老面孔,好说话好办事。
在2021年向宁乡市纪委反馈胡敬阳的问题,宁乡纪委后来找胡敬阳作了谈话。从宁乡纪委相关工作人员得知,胡敬阳在谈话中向宁乡纪委工作人员说:胡敬阳他是为了我们好,如果原告胜诉了,房子没有钱也会拿不到,所以让原告败诉。这个情况宁乡政法委、纪委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都知晓。2023年2月10日下午,宁乡市政法委、宁乡市纪委、宁乡市检察院、宁乡市法院在宁乡信访会议室与我夫妻俩人,就时代天街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宁乡法院枉法裁决一案,进行了当面沟通。宁乡检察院邱检察官对时代天街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宁乡法院枉法裁决一案进行了审查并口头回复,认为此案程序没有出现重大瑕疵。邱检察官认定的事实理由:1、原告的合法权益自始至终得到了合法保障,即使一审败诉,在二审长沙市人民法院得到了改判,是一件普通的纠错案。2、法官根据相关证据,有自己的想法和裁量权,即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人对宁乡检察院邱检察官观点认可,但是对邱检察官对该案的事实结论本人根本不认同:一是宁乡检察院邱检察官的审查结论与宁乡市纪委跟胡敬阳谈话中回复的:“胡敬阳是为了我们好,所以让我们原告败诉”的事实结论相矛盾;二是宁乡检察院邱检察官对该案审查,认为此案程序没有出现重大瑕疵的结论,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与事实不相符。该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凌驾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上,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是相违背的,根本没有任何信服力。本人要求宁乡市人民检察院邱检察官,出具参与审查此案工作人员签名的书面调查结论,但是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二位检察官领导拒绝出具任何书面审查结论,因此本人将再次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从长沙中院改判至今,二年多的时间里,宁乡市人民法院法官胡敬阳并没有去好好反省,更没有意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法官胡敬阳至今也没有主动对我们原告表达过任何的沟通和谦意,且原告张凤玲在要求胡敬阳法官对被告法人代表彭鑫、案外盛泽物业法人代表谭冬平、被告律师葛娟,在一审庭审中提供、制造明知与事实不相符的虚假《收房确认书》违法证据,妨害宁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据此造成原告一审败诉重大冤错案后果;要求胡敬阳法官对该涉案相关人员,以妨害宁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进行移送相关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是在一审庭审中实实在在发生的违法事实,是法官胡敬阳职责所在,但是胡敬阳却一口拒绝,对被告律师进行庇护。本人在电话中告诉胡敬阳,如果不追究被告相关人员其法律责任,将会向上级相关部门反馈举报;胡敬阳也在电话中回复:你们去举报就是,去市里、省里举报都行,态度极其嚣张!胡敬阳应该认为自己是宁乡法院领导、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在宁乡政法系统中多年,都是熟悉的老面孔,好说话好办事。事实也正是如此!在宁乡市纪委找胡敬阳谈话中,胡敬阳光明正大地说:“胡敬阳他是为我们原告好!如果原告胜诉了,房子没有钱也没有,所以让我们原告败诉”。打着情感牌来博取宁乡市纪委工作人员的情感。特别在2021年中央政法队伍整顿教育小组期间,本人在问政湖南向长沙市委桂英书记反馈该案,胡敬阳却利用院领导、党组成员、纪组长影响力或手中权力,丧失党性,甚至捏告原告事实,欺骗向长沙市委信息处回复:该案庭审举证质证阶段,被告湖南时代天街置业有限公司将《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收房确认书》作为证据提交,捏造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质证时表示对《收房确认书》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据此,法官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我们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中国庭审公开网案号(2020)湘0124民初5371号庭审视频24’54”至27’27”证实,原告律师当庭就不认可《收房确认书》证据,还原了案件事实的真相。这些都是对宁乡纪委、长沙市委信息处上级党组织的欺骗不诚实。
从这些中可以看出法官胡敬阳不知底线、不存敬畏;以法官独特自由裁量权凌驾于法律之上,进行随心所欲的胡判乱判。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存在以下行为,应该被追责:1.在一审案件的举证期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主要证据时,审判人员故意不理睬,导致一审错误裁判的;2.应当依职权对案件相关的证据勘验、核实或者进行证据保全,而故意不进行,导致一审错误裁判的;3.故意破坏证据材料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非法收集证据的;4.故意或者过失丢失案件的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法官胡敬阳至今都没有受到任何党纪法律的制裁;而时代天街招商后将作为聚集购物娱乐公共场所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存在不少安全隐患,若发生重大垮塌、火灾造成市民人员伤亡,后果责任将谁来承担?就是让胡敬阳把牢底坐穿也不为过。
为维护社会法治,维护司法公正,净化司法环境,请求宁乡市政法委、宁乡市纪委、宁乡市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是依法深挖被告代理律师葛娟与胡敬阳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追究串通勾结枉法裁判法律责任。二是请求宁乡市政法委、纪委、检察院、法院领导,依法督促相关司法部门追究一审被告原法人代表彭鑫、物业法人代表谭冬平、被告律师葛娟在一审庭审中,提供制造明知与事实不相符的虚假《收房确认书》违法证据,妨害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据此造成原告一审败诉重大冤错案的法律责任。三是请求解决宁乡法院法官判决冤错案,造成我原告二审律师费、材料费等其它共约20000.00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投诉人:张凤玲
2023年3月11日
附:
1.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据
2.宁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124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书第4面
3.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1110号判决书第6面
4.封面显示2020年8月10日宁乡人民法院收到《收房确认书》证据收据
5.被告当庭制造明知与事实不相符的虚假《收房确认书》违法证据
6.IMG_2546.MP4 (41.49M)发至邮箱ts@voc.com.cn证实原告律师当庭指出,对于该《收房确认书》我们不认可,五方验收都没有,系违法验收交房,是毫无意义的。
7.IMG_3014.MP4 (61.49M)发至邮箱ts@voc.com.cn证实原告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合法合理质疑,对原告方提出房屋未经五方验收且未进行竣工备案的质证辩论意见不予采纳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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