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8
涉及单位:衡阳爱帮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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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28
涉及单位:衡阳爱帮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
本人2023年1月13日晚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交警扣留至常宁市违章事故停车场,(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培元办事处莲花村原莲花停车场101室)
于2023年2月27日由交警队开放车辆放行单,共46天。
27日上午10时40分许前往停车场取车被告知需交停车费与拖车费,当时我本人问道为何收费?工作人员只回复了一句30天以内免费停车。而后我前往缴费处缴费,停车费20元/天、16天共320元,停车费260元,合计580元。缴完费用后忘记向工作人员开取发票,于是在28日下午再次前往该停车场补开发票。
27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取车时发现车门未关严,手套箱内的物品散落一地,车内手套箱、中央扶手箱、眼镜盒均被打开,仔细检查后发现两幅眼镜被盗,一副看电影时使用的IMAX3D眼镜,价值20元。一副日常使用的近视眼镜,价值1000元左右。近视眼镜是全新还未使用过的。当时我便询问停车场工作人员我车内物品被盗,工作人员回复我车内物品不见了是车主未提前将车内物品取出,他们不承担这个责任。我未回复。当时未报警。
之后便将车辆交由汽修店维修,回到家后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该停车场存在违规收费的情况,于是便拨打了12345热线,目前还未收到回复。
《行政强制法》
第26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58条规定,“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至此,本人向该停车场发起投诉!
其一:该停车场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违法收费乱象!
其二:该停车场管理不善导致车主的私人物品被盗!
其三:该停车场既要收取费用又没有良好的安保系统,属于严重的失职!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兹有交通事故车小车车牌号为粤S2**E4于2023年1月13日进入(衡阳爱帮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放置保管,车主于2月27日凭车辆放行单前来停车场取车,由于停放时间比较长,在车主缴纳费用时,收费人员严格执行标准收费,把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都详细的讲解了一遍,当时车辆停放共计46天,减免30天(政府补贴)收取超出补贴外救援停放费16天(小型车车辆停放服务费20元/1天)计320元,车辆发生事故时由本公司救援人员在事发地拖回停车场,故产生拖车费(小型车车辆基价计算公里数10公里内拖车费260元/1台),因此共收取本台车所产生的拖车费与停车费580元整,2月28日开据发票一张。
车主缴纳费用后领取车钥匙自行去放置车辆处开车,后因车子没电又叫外面搭电师傅帮忙搭电,在这期间有询问停车场工作人员丢物品事情,随后工作人员同车主及时去现场查看,也跟车主讲解了车子从事故发生地救援拖回停车场一直未移动,全程全天监控,凡进入停车场小中大型车有车钥匙的工作人员救援回来当天必须关好车窗车门锁好门并保存好车钥匙,自停车场营业起都有温馨提示:不保管贵重物品车主一律带走,如有遗失概不负责!停车场只收取车辆超出政府补贴外停车保管费(即停放费),未收取贵重物品保管费,在车辆保管期间如车辆有任何损失停车场负全部责任,后经过调查,车主当时在事发地有取过一次贵重物品,也未告知停车场工作人员或交警人员车内还有一部分贵重物品未取走,车子拖回停车场正常保管直到车主过来取车。
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