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涉及单位:衡阳市蒸湘区万达宝贝王早教机构,消费者协会,工商局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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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9
涉及单位:衡阳市蒸湘区万达宝贝王早教机构,消费者协会,工商局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情况介绍:2023年2月8号我于衡阳市蒸湘区万达宝贝王早教机构与乙方陈某签署该早教机构提供的课程转让协议合同,我跟乙方也都是在自愿的前提下签单协议的,当时机构的工作人员明明说可以转让,还给我们打印转让协议,结果她们转头就给乙方发信息说公司现在有规定不能私下转课,不允许乙方约课上课,这简直就是霸王条款,不能转课为什么给我们转课协议?而且我们也不是私下转让,我们完成转让都是当着机构工作人员的。
1.转让过程机构有工作人员在场,我们并不是私下转让,合同是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签订协议后该机构工作人员还帮助我们转让课程会员卡,我跟转让协议乙方是出于自愿原则签订协议,最重要的一点在他们机构内且工作人员在场知情且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签的协议并成交!且签订的是他们机构出具并提供切认可的协议!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我与陈某签订的合同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包括转让,且双方在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的,并且还有教育机构人现场见证,故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早教机构以陈某也是了解过她们早教机构,认为她们是她们的系统中的客户为由,转而不承认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当时我向早教机构工作人员提出转让课程给朋友,第一机构工作人员并未告知过转让对象有限制,第二,我与陈某确实认识,第三,我在2022年3月份签订的购买合同,明确可以转让,合同上并未对转让对象做出限制,现在突然来这样一条公司规定,是否存在故意隐瞒,虚构合同条款?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
3.该机构合同的退款:扣除按原单价扣除以上课时费+20%的违约金+1%的刷卡手续费+报课礼(按销售价格折算)
这样的扣款是否合理?
希望市场监管的工作人员能对这家早教机构加强监管,并出面解决此事!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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