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涉及单位: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涟源市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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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8
涉及单位: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涟源市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
检举书
检举人1:刘富平,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1日,住娄底市双峰县青树坪镇明义村友谊组。
检举人2:曾向英,女,汉族,生于1977年07月08日,住娄底市双峰县青树坪镇明义村友谊组。
被检举人:吴*, 系涟源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检举内容:
1:检举涟源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吴*违法办案、枉法裁判。
检举事实和理由:
检举人刘富平,曾向英在2022年5月向涟源市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双峰县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双土(青)字(2018) 83和84号《双峰县人民政府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一案。
涟源市人民法院在5月11日立案,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传票上的通知时间是在7月28日上午9点到第七审判庭开庭,但在没有书面通知原告也没有用其他方式通知证人更改开庭时间的情况下,涟源市人民法院就将开庭时间更改到7月28日下午3点。原告上午到涟源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等到10点半的时候,没有看到一个人在第七审判庭,而法院大厅的显示屏依然滚动显示刘富平的案子在一直开庭。经检举人投诉,书记员梁琼才打电话给我说明情况,意思是第七审判庭别人需要占用,就改到当天下午三点,我当时就反问了,“第七审判庭到现在都没人是空的,况且你更改时间怎么没通知证人?”梁琼的回答是“忘记了”。
在下午三点的开庭在质证完后,涟源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吴欣以陈梅清,陈细清起诉请求撤销双峰县人民政府向刘富平、曾向英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7月25日在娄底中院立案为由,中止了本案的审理,并说:“如果娄底中院判我输,涟源市法院也判我输。如果娄底市中院判我赢,涟源市法院也判我赢。”
吴欣在2022年11月30作出的(2022)湘1382行初85和86号行政裁定书中,以“上诉人2020年就已经回到家,,就知道了第三人陈梅清新建了案涉房屋,就应当知道了相应职能部门为第三人陈梅清作出了批准其建房的行政行为。并以此来计算上诉人的起诉期限。”,吴欣法官以此为理由裁定超过诉讼时效,径直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明显所依据的法律事实不对,是枉法裁判。
而2022年10月28日在娄底中级人民法院陈梅清和陈细清起诉双峰县人民政府撤销关于刘富平和曾向英的承包经营权证颁证一案中,娄底中级人民法院又以原告已经撤销立案为由,使得原告没有得到任何实质性的判决结论。让原告的整个案子在法院兜兜转转,来来回回一年多,打了几个空转,
这是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涟源市人民法院联合玩弄的一种套路,是在故意枉法裁判,做一个圈套,最后把原告拖入无穷无尽的诉讼深渊之中。
刘富平,曾向英请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严肃处理此事,并书面回复检举人。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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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您于2023年2月8日向“湘问投诉直通车”致信,针对您反映的情况,我院对此事进行调查了解,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庭时间的问题。我院在审理原告刘富平、曾向英诉双峰县人民政府宅基地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通知双方当事人及证人于2022年7月28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2022年7月26日,被告代理律师向我院提出该案与其代理的另一案开庭时间上有冲突,向我院申请将开庭时间延期至当日下午。2022年7月27日,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实地查看案涉土地时,征得各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将开庭时间更改为7月28日下午3时,因原告刘富平、曾向英申请出庭的证人的联系方式为原告,故承办法官同时告知刘富平通知证人按照更改后的时间出庭作证,刘富平亦表示同意,不存在书记员忘记通知原告及证人开庭时间的情形。
二、因该案第三人陈细清、陈梅清就案涉土地另行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院对该案裁定中止审理。经审查,刘富平、曾向英向我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刘富平、曾向英不服,上诉至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同时,经调查,没有发现该案承办法官有枉法裁判等违法违规情况。
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您对我院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
涟源市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