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涉及单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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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10
涉及单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2022年11月17日,举报人收到被举报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湘01民终563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该案件为仁怀市文博金沙回沙商贸部将未经检验合格、出处不明假冒商标、假冒生产许可证、假冒出品商的假酒销售给信访人而产生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终审。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未经开庭审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该案件整个过程都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将审判人员告知当事人。也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对案件事实陈述和答辩权、承认及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权等相关权利义务。更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调查和询问当事人。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2022)湘01民终5632号案件整个过程将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定程序赋予的权利义务剥夺得干干净净。并且判决结果也是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支持举报人合法诉求的一审判决,将仁怀市文博金沙回沙商贸部销售给信访人的假酒改判为瑕疵,改判认定举报人为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人。
举报人不解,为什么举报人就无权得到法律赋予的权利保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无视法定程序要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故意玩忽职守、制造冤假错案。特依法控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望依法处理。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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