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涉及单位:宁乡市住建局、宁乡市人民法院民事庭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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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07
涉及单位:宁乡市住建局、宁乡市人民法院民事庭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
我与文峰、文淏、金淏地产借贷纠纷,一审判了我约202万左右。住建局2022年12月26日发涵给法院解除保全冻结资金38万元,我的案子整整8个月了,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不多花了10来万,一共才冻结38万元,之前一直没有任何部门说此帐户不能冻结,现导致冻结的资金解冻,对方资产在这期间已做贷款,无任何有价值的资产,个人帐户仅冻了几百元。2022年12月28日我写了《关于解除长沙金淏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帐户的严重申明》交到住建局和法院,住建局说会给我书面答复,至今无任何答复。并且在2023年1月6日上午打电话问住建局,住建局说不需要给我们任何答复。前后忽悠,这是住建局的做事方法吗?2023年1月6号拿到裁定书才知道在2022年12月30日就已解冻,6号我们才知晓,而且裁定书上解冻后又继续冻结该帐户,住建局说不能冻,冻了又申请解冻,法院又还是继续冻结该帐户,等有资金再又来一次解冻?我花了10来万在中国最具公平公正的法院为我做主,结果这到底是什么和什么?老百姓为什么就这么难,这么好欺负,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没有说的地方吗?再次请求文氏家族的各位高人大神回避,你们不能回避这就是逼我走途无路去死。
以下事实与理由:
2021年,文淏、文峰因工程建设及家庭生活所需,向闵婷借款,双方书面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归还时间等,长沙金淏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对此借款提供了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文淏、文峰未归还借款,在闵婷多次追要的情况下,仍然一直耍赖拖延归还。2022年4月8日,闵婷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文淏、文峰、长沙金淏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江民偿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等,并对以上部分借款本金180万元做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当日,宁乡市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立案号为:(2022)湘0182民初2868号,同时下达了诉讼保全裁定,(2022)湘0182执保184号。宁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到裁定后,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的措施,长沙金淏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有10几个账户,却仅冻结了长沙金淏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1张建设银行卡账户,金额大约39万多元。因此,财产保全所执行的金额远低于裁定金额。
被申请人长沙金淏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冻结的银行账户需要发放农民工工资为由,要求法院解除银行账户冻结措施。闵婷对此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并请求法院严格审查所有资料,但宁乡市人民法院根本就没有审查,也未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进行解冻措施,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法院所冻结的账户不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不能冻结的账户,被申请人以此理由请求解除此债户的冻结措施,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农民工欠薪就可以从被法院冻结的账户中提取”。宁乡市人民法院裁定书裁定内容更是不需要法律规定,也不需要合理、合法理由就进行解除,任意裁判,肆意践踏法律。
二、宁乡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出具的《工作联系函》不具有任何参考和法律效力。第一:此文件仅仅是通络联系用,不属于正式文件,文件送达单位为: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二:此文件内容模糊,“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支付农民工资的建议”,此建议完全不合法,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可以看出,没有任何条款允许此行为。
三、宁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冻结长沙金淏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账户时,此账户不是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景泰花园项目1栋和3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潭支行,账号:82010300002512654。现文峰、文淏提出建设银行被冻结的账号为预售监管账户,明显不符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每栋商品房只能办理一个预售监管账户”。
四、《宁乡市商品房预(销)售监管资金使用审批表》明显不合法,从市场监督管理信息表可以看出,长沙金淏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此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文淏,而且签章也是文淏的签章。法定代表人已经发生了实质变更,长沙金淏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仍然用以前的法定代表人签章,此文件行政机关是否真实审查了其主体和申请事项?另外监管资金的使用也明显不符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在没有达到支付条件时,是无法提取监管资金的。
五、长沙金淏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其建设银行账户的资金为存款,而且宁乡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进行了财产保全,冻结账号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要解除账号冻结,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如果私自解除,造成当事人无法执行的后果,此违法行为也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受害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
六、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作出过同类型的驳回裁定,案号为:(2019)湘0124执异111号,根据类案类判原则,同一个法院应当统一裁判思路,不能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完全违反法律规定。
七、被申请人提交的两份监管资金使用审批表,其中一份为支付消防人员工资,但是根本没有提交消防人员工资明细和分包合同,另外一份工人工资也未提交相应的明细和工资表。其是否真实支付农民工工资和消防人员工资,还是通过此种方式变相解除冻结措施,逃避债务。此行为请人民法院重点审查,并移送公检机关,作为刑事案件侦办。
八,九点在以下图片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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