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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天街交房违约,宁乡市法院枉法裁决

时间:2023-01-06

涉及单位:宁乡政法委纪委;宁乡市检察院;宁乡市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

2020年6月,本人以湖南时代天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天街)交房违约,诉讼至宁乡市人民法院。在一审庭审中,时代天街开发商提供2019 年1月8日与湖南盛泽物业公司勾结制造虚假书面、未经竣工验收的《收房确认书》(附图4)证据情况下,宁乡法院法官胡敬阳在一审中,对明知是变造的《收房确认书》证据予以采信;故意严重违反法庭纪律,不听取原告意见,拒绝原告的合法合理质疑,故意对原告方提出房屋未经五方验收且未进行竣工备案的质证辩论意见不予采纳;庭审中不依法按照法定程序,没有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收房确认书》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故意违背时代天街房屋未经竣工验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枉法裁决,导致我一审30余万元财产合同败诉的冤错案,直接造成我原告二审律师费、材料费等它经济损失共约20000.00余元。

一是宁乡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个别领导,丧失法律底线回复(附图1):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未发现您所反映的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问题。

有没有违纪违法?各位领导、法律人士及正义的网民一看便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拭问宁乡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胡敬阳置上述《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何在?这个就是典型的法官披着自由裁量权凌驾于法律之上,进行胡判乱判,进行枉法裁决。

二是宁乡市人民法院捏造原告事实欺骗向长沙市委信息处及网民回复的问题(附图2):该案庭审举证质证阶段,被告湖南时代天街置业有限公司将《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收房确认书》作为证据提交,您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质证时表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据此,法官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您的诉讼请求的问题。

其事实(有中国庭审公开网为证)是:在该案庭审举证质证阶段,被告湖南时代天街置业有限公司《将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收房确认书》作为证据提交,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质证时,仅只对湖南时代天街置业有限公司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该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表示无异议。但对被告湖南时代天街置业有限公司将《收房确认书》作为证据提交,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律师提出了质疑和质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1110号判决书证据第2面(图5),二审中详细记载原告律师陈述:“一审开庭时,张凤玲(原告律师)要求核对时代天街公司提交的证据原件,但一审法官拒绝核对”。另宁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124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书证据第4面中也详细记载:“对原告方提出房屋未经五方验收以及案外人湖南盛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权收房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事实相印证,证实我原告方在庭审中,根本没有认可《收房确认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而且在判决中质疑了单凭一张第三方出具的盖章纸,毫无竣工验收依据,也没有通水通电安全消防报告等依据。据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竣工验收,符合通电通水通气,消防合格,才能交房,且上面无任何关于进行了哪些交房项目的验收记载,无法认定其《收房确认书》真实性。所以一审庭审时,原告方提出房屋未经五方验收以及案外人湖南盛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权收房的辩论意见;张凤玲(原告律师)要求核对时代天街公司提交的证据原件,均被一审法官胡敬阳拒绝核对。所以宁乡法院回复对《收房确认书》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是捏造原告事实。

三是胡敬阳是否履行《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法定职责?

拭问宁乡市人民法院及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文彬:一是胡敬阳在庭审中是否对《收房确认书》证据的收房行为事实进行了查证核实?二是代原告出具的第三方《收房确认书》交房是不是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三是一审原告提出房屋未经相关部门即五方验收,为何胡敬阳故意违背时代天街房屋未经竣工验收事实进行胡判乱判?四是被告律师当庭说即使未经五方验收作为默认,胡敬阳为何还要故意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无视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枉法裁判?未经竣工验收房屋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后果责任谁能来承担?《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胡敬阳履行法定职责了吗?如果履行了法定职责,还会造成原告一审败诉冤错案吗?即使本人二审判决被执行人湖南时代天街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本人仍将与这种丧失法律底线行为斗争到底。请求宁乡市人民法院及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文彬正面回复,贵院胡敬阳在一审中胡判乱判的事实行为!!

请求上级领导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为准绳,请求领导督导处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投诉人:张凤玲

2023年1月6日

附:

图1、根据宁乡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丧失法律底线回复:未发现您所反映的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问题。

图2、宁乡市人民法院回复截图一的证据。其回复捏造:“原告张某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质证时表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图3、《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证据,证实房屋未经消防、住建等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的事实

图4、一审中,被告当庭提供交换明知是制造与事实不相符合的虚假《收房确认书》证据,该证据很明显系一个人笔迹所撰写。

图5、二审中详细记载原告律师陈述:“一审开庭时,张凤玲(原告律师)要求核对时代天街公司提交的证据原件,但一审法官拒绝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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