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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信使速递有限公司丢失快递一年有余,索赔无门

时间:2022-12-21

涉及单位:长沙信使速递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2021年9月9日,将返修的耳机(型号为Apple/苹果2019新款AirPods Pro)1副及与之配套的耳机壳1副(交付时照片见图1)委托岳麓大学城圆通速递网点(经营单位:长沙市信使速递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后湖新村农民安置房北片32栋8号圆通速递;负责人:范波,联系方式:13755163322)由圆通速递发出(单号YT5786842621919)。耳机及耳机壳的购买费用共计人民币2308元(购买费用证据见图2)。

2021年10月10日圆通电话告知快递可能在长沙转运中心被弄丢了。两天后,圆通回复确认该包裹已丢失(快递物流信息见图3)。

于是,向长沙信使速递索赔。并按照圆通要求提交有效的价值证明,圆通工作人员表示1个月可以解决此事。之后原告每两天过问一次事情的处理进度,8天过后,没有进展,随改为每天过问,仍然没有进展,于是每半天一次去催问,结果仍然丝毫没有进展。工作人员说,总部只能开价500元。因与购买费用2308元差值太大,本人无法接受并向圆通出具了购买凭证,圆通方面一直推诿说“总部不认可此价值证明”。出具的价值证明是确凿的淘宝购买记录,淘宝、商家以及买方三方都可以取证。圆通为何不认?圆通工作人员又辩说,这个耳机已经购买了两年,所以总部要求折旧,绝不能按原价赔偿。原告认为圆通的说辞极其荒谬,逻辑上前后矛盾:①既然总部不认可该价值证明,那又依据什么进行折旧呢?后来圆通说的是折旧之后赔付500元。一面说是不认可提交的价值证明,一面又说折旧之后赔付500元,那圆通折旧的根据是什么?②圆通作为一家一线物流公司,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即使是要折旧,也应当存在一个具体的折旧条例,向消费者公示不同类别的商品,购买了多长时间,折旧比例是多少。否则的话,一面说不认可提交的确凿的价值证明,一面说折旧后只赔付500元,这种前后逻辑矛盾的说辞又有什么公信力?简直是荒诞至极!

一直与长沙信使交涉,网点工作人员总是敷衍,后来干脆把本人电话及微信拉黑(见图4)。索赔没有进展。其后本人一方面前去圆通网点实地交涉,同时与圆通总部客服交涉索赔。经过长达一个多月的交涉,圆通总部答应最多赔付1000元。本人认为责任在速递公司,快递丢失,就应该全额赔付。于是不能接受这个赔付结果。继续拨打圆通热线索赔,前前后后交涉共计44次。每次拨打该热线,总是非常难以拨通,基本上每次都需要与语音助手反复请求“转接人工”7-10次后才能有人接听。第一次接通后,向其反映快递丢失的前后经过及索赔经过,客服的答复是“我们把您的情况如实记录,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尽快给您答复”。然后,诉讼代理人追问圆通多长时间会给予答复,客服承诺说是在24小时以内。但是在挂断电话之后,圆通客服便再也没有回复。于是,再次拨打圆通95554电话,拨通之后向其反映快递丢失的前后经过及索赔经过,客服的答复又是“我们把您的情况如实记录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尽快给您答复”,再次追问答复时间到底是多久,客服承诺说是在24小时之内。诉讼代理人提醒客服,上次圆通在承诺24小时内回复之后,就一直没有联系收到回复。客服再次表示“我们把您反映的问题做好记录并上报,请您耐心等待。”诉讼代理人请求当下就要在线答复,客服说“我们无权在线处理,只能记录上报。”40余次的电话,一直都是如此地重复........

快递丢失已经14个月了,自从最近一次本人拨打圆通客服热线也已经过去整整12个月了,期间没有收到岳麓大学城圆通速递网点以及圆通公司的任何有关快递丢失的处理意见。快递丢失石沉大海,赔偿一事更是无人问津。

期间本人曾递交诉状寻求法律途径维权,终因疫情被迫撤诉。

呜呼!堂堂中华、法制乾坤,公民的正当维权为何至今还是那么艰难?一介草根的蒸蛋权益谁来维护???

在走投无路、维权无门的情况下,求助消费者投诉平台,期待公平公正的声音!

本人诉求长沙信使速递全额赔付丢失的包裹价值2308元。

理由如下:

1、对方无视客户权益。其一,该单服务自9月9日发起直至10月10日“物流异常提醒”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没有与本人进行过任何联系和告知。其二,自从10月10日的首次联系直至当下,没有主动联系客户。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2、不能接受赔付的数额。圆通初始答应赔付500元、后来答应赔付1000元,执行的是什么规定?为什么前后不一?丢失的物品价值2308元,单方面答应赔付1000元与原值相差过多。而且不符合民法典等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些人可能因为原告当初未购买价保,就认为按照我国《邮政法》第47条:“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只应赔三倍运费。但须知《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即《合同法》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的内容,因篇幅限制,在此不再赘述。但经过阅读便可得知,此案例不在第三百六十一条的限制范围之内,理应按照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金额。

本人坚持认为长沙信使速递应按照上述法律原价全额赔付本人2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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