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涉及单位: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州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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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12
涉及单位: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州本级
本人杨群英,住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凤凰县沱江镇虹桥中路4号,身份证号:43312319660101****,电话:1508089****。
事实和理由:
2019年本人因与林正清房屋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诉讼至凤凰县人民法院。凤凰县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我享有宅基地百分之五十份额。
因不服凤凰县一审法院判决双方遂上诉到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由该院法官张建英主审本案。张建英为了帮助对方当事人逃脱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逃避虚假陈述的法律制裁,在判决书中篡改当事人的主要证据。把“变买”篡成“变卖”。私自创造出房屋除权处理的概念,据此改判我丧失房屋共有份额。
张建英对对方当事人的虚假陈述(一会说赠与,一会说买卖)没有依法责令其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对方当事人出庭作证称:(1999年以20000元将我的房屋份额卖给了对方当事人)的证言,张建英未要求其提供证据,竟然采信对方当事人的虚假证言就草率的据此判决认定我的房屋份额就此转移。
张建英并没有查明我的房屋份额是何年何月何方式被转移的,(赠与?或是买卖?)就武断的判决认定我丧失了房屋共有份额。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方陈述称1999年支付了20000元房款已取得了我的房屋份额,后2000年又去做房屋公证?公证书上还有我的签名。2004年对方又撤销房屋公证。最终房屋无论是赠予或买卖都不成立。张建英是依据什么判决认定我对共有房屋作了除权处理?明显就是张建英利用手中职权非法剥夺我的合法财产权!张建英的行为不属于审判过失,而是故意枉法裁判,请求有关部门对张建英立案调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本人2021年7月份向该院监察部门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实名举报,至今没有任何回复。湘西州政法委,纪委相互踢球。无奈本人选择曝光,希望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本人的举报并给予书面答复。
不胜感谢!
2022年12月13日。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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