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6
涉及单位:纪委、监察委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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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16
涉及单位:纪委、监察委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
2020年6月,本人以湖南时代天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天街)交房违约,诉讼至宁乡市人民法院。在一审庭审中,时代天街开发商提供2019年1月8日与湖南盛泽物业公司勾结制造虚假书面、未经竣工验收的《收房确认书》证据情况下,宁乡法院法官胡敬阳在一审中,对明知是变造的《收房确认书》(附图4)证据予以采信;故意严重违反法庭纪律,不听取原告意见,拒绝原告的合法合理质疑,故意对原告方提出房屋未经五方验收且未进行竣工备案的质证辩论意见不予采纳;庭审中不依法按照法定程序,没有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收房确认书》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故意违背时代天街房屋未经竣工验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枉法裁决,导致我一审30余万元财产合同败诉的冤错案,直接造成我原告二审律师费、材料费等它经济损失共约20000.00余元。
一是而宁乡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个别领导,丧失法律底线回复(附图1):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未发现您所反映的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问题。
难道真的没有违纪违法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拭问宁乡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法院副院长胡敬阳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何在?这个就是典型的法官披着独有的自由裁量权凌驾于法律之上,进行胡判乱判,进行枉法裁决。上述法律法规在宁乡市人民法院面前难道是一纸空文?纪检监察部门回复:未发现我所反映的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真的是可笑之谈,睁着眼说瞎说!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宁乡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却把法律玩弄于头顶之上,把事实和法律玩弄于两手掌之中!
二是宁乡市人民法院丧失党性底线,捏造原告事实欺骗向长沙市委信息处及网民回复的问题(附图2):该案庭审举证质证阶段,被告湖南时代天街置业有限公司将《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收房确认书》作为证据提交,您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质证时表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据此,法官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您的诉讼请求的问题。
其事实(有中国庭审公开网为证)是:在该案庭审举证质证阶段,被告湖南时代天街置业有限公司《将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收房确认书》作为证据提交,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质证时,仅只对湖南时代天街置业有限公司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该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表示无异议。但对被告湖南时代天街置业有限公司将《收房确认书》作为证据提交,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律师提出了质疑和质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1110号判决书证据第2面,二审中详细记载原告律师陈述:“一审开庭时,张凤玲(原告律师)要求核对时代天街公司提交的证据原件,但一审法官拒绝核对”。另宁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124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书证据第4面中也详细记载:“对原告方提出房屋未经五方验收以及案外人湖南盛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权收房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事实相印证,证实我原告方在庭审中,根本没有认可《收房确认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而且在判决中质疑了单凭一张第三方出具的盖章纸,毫无竣工验收依据,也没有通水通电安全消防报告等依据。据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竣工验收,符合通电通水通气,消防合格,才能交房,且上面无任何关于进行了哪些交房项目的验收记载,无法认定其《收房确认书》真实性。所以一审庭审时,原告方提出房屋未经五方验收以及案外人湖南盛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权收房的辩论意见;张凤玲(原告律师)要求核对时代天街公司提交的证据原件,均被一审法官胡敬阳拒绝核对。所以宁乡法院回复对《收房确认书》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是捏造原告事实。
三是《民事诉讼法》第64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问题。
拭问宁乡市人民法院及办案法官院领导胡敬阳,对《收房确认书》证据的收房事实行为进行了查证核实了吗?是否履行《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法院法官法定职责?交房进行了哪些验收收房事实纪录和依据?交房是不是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审被告律师都当庭都说了,房屋未经五方验收与收房确认书是两码回事,胡敬阳却无视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枉法裁判。而未经竣工验收房屋存在很多安全隐患,拭问各位领导和正义的网民:若发生火灾或垮塌等方面引患造成人员伤亡,这个事关人命关天!!后果责任谁能来承担? 就是让胡敬阳把牢底坐穿,一点都不为过分!!
四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举报宁乡法院副院长胡敬阳枉法裁决一案,交由宁乡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有庇护之意、有官官相护之嫌。
法官胡敬阳系宁乡市法院院领导、党组成员原兼纪检监察组长多年,早已根深蒂固,甚至形成攻守同盟,宁乡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回避;事实证明:本人2021年5月举报以来,举报何其艰辛、其经过过程何其艰难,其结果更证实了这一点,法院院领导胡敬阳兼纪检监察组长多年,早已根深蒂固,已形成攻守同盟。为力保胡敬阳平安无事,可以丧失党性原则,甚至捏造原告事实,欺骗向长沙市委信息处回复,这是对党的不忠诚;为力保胡敬阳乌纱帽相安无事,宁乡法院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平台庇护回复:未发现您所反映的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这是法院丧失法律底线。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明知多次举报胡敬阳没有立案处理情况下,仍多次交由宁乡法院处理,这是对工作的极不负责和推诿!
请求上级领导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为准绳,请求领导督导处理,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法律责任。
举报人:张凤玲
2022年11月16日
附:
图1、宁乡市人民法院回复截图一的证据。其回复捏造:“原告张某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质证时表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图2、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由宁乡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宁乡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长沙市中法院干警违法违纪举报平台庇护的回复。
图3、《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证据,证实房屋未经消防、住建等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的事实。
图4、一审中,被告当庭提供交换明知是制造与事实不相符合的虚假《收房确认书》证据,该证据很明显系一个人笔迹所撰写。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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