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7
涉及单位:临湘市农村商业银行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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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07
涉及单位:临湘市农村商业银行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
临湘市农村商业银行主任苏文彬伙同他人在外专门物色有贷款需求的人,去他所在的农村商业银行办理贷款,利用手中职权打开方便之门,贷款发放后又哄骗贷款人,侵占贷款拒不偿还,本人于2020年2月2号,看到朋友圈发的贷款广告,联系的中间人,然后就有人开车带我去乘风农村商业银行主任苏文彬的办公室办理贷款,当时说的是这是他们农商行主任的放贷任务,贷款10万但只能给我一万,说是怕我贷款到期后还不起,剩下的贷款放在苏文彬主任那里,贷款期限是两年,两年后我还我拿的本金和利息就可以了,这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不用我管到时候苏主任会还,当时贷款下来以后,发放贷款的银行卡和钱都被苏文彬主任拿走了,他是说方便他以后好还利息,我的一万块钱是当时开车带我去办贷款的人给我的,现在经过打听,这个带我去办贷款的是他的朋友,因为当时签的是两年合同,第一年贷款到期后本金和利息都是苏文彬主任还的,还款日期是2021年2月10号,还完贷款后他就又教我把贷款转出来给他,我当时只转了五万给他,剩下的五万我自己用了,因为我觉得这比贷款既然是用我身份证办的,我只要有能力偿还我自己肯定可以使用,后面贷款快到期后他就经常打电话发信息给我叫我偿还贷款,我也同意了,我叫他把剩下的四万准备好好一起还掉,因为我是第一年拿了一万后面第二年又拿了个五万,所以是我总共拿了六万,剩下的四万他拿了,知道今年二月份贷款到期我主动联系的他叫他一起把贷款还掉,他当时同意了说叫我先把我借的六万加利息还掉,剩下的四万他会三月份还清,当时是他带着我去还的,本金和利息我一起还的是67500,利息是他算的,还完贷款后我三月份去他办公室找他叫他偿还剩余贷款,他又找理由拖到四月份,之后又找各种理由拖着拒不偿还,现在农村商业银行已经起诉了这笔贷款,法院判决由我偿还,但钱确实是他们银行主任自己拿着用了,这期间我也有投诉到他们总行行长哪里,他们行长也打电话给他求证过,也知道这笔贷款是苏文彬主任用了,但是就是不处理他,叫我自己去法院起诉,刻意包庇他,现请求相关部门领导严查此事,经本人了解,这个苏文彬主任还办理过很多这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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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阅信贷管理系统、信贷档案、相关会计凭证,询问贷款发放经办人苏某彬,客户方某辉于2020年2月27日在我行乘风分理处办理贷款时,本人已面谈面签(2021年2月10日放款也系方某辉在自己手机银行操作放款),信贷档案中包括借款合同、放款确认书在内的相关资料都由方某辉本人签字确认,该贷款款项已于同日转入方某辉在我行在乘风分理处开立的存款帐户(81012400149811964)内,并于同日由其本人签字取出。经询问贷款发放经办人苏某彬,反映从2021年7月5日起就对该笔贷款进行了催收,当时他不知道借款人只用了6万元,后来通过联系担保人才知道部分款项是其他人用了(有微信聊天记录),至于投诉人方某辉提供的其只用了6万元,苏某彬可以不予理会,但苏某彬为了尽快收回该笔贷款,苏某彬同意客户先偿还6万元贷款本息,才有了后来与投诉人的聊天记录。
综上所述,方某辉于2020年2月27日(2021年2月10日当日转贷)在临湘农村商业银行乘风分理处办理了10万元贷款事实成立,方某辉反映的苏某彬用了3万元无证据支持。系统转入方某辉帐户的货款资金都是由其本人取出,而后借给第三人系其个人行为,本行向方某辉追索10万元贷款本息合理合法。
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