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0
涉及单位:双峰县青树坪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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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位下岗女工,娘家在双峰青树坪。现居娄底市娄星区秀石家园。
2019年因本人之子刘仁鹏涉嫌一起电信诈骗案,本人家庭自此鸡犬不宁。原因是儿子因交友不慎,而误入歧途,帮真正的电信诈骗犯取款,在这中间混了几个月的时间,总共才赚了几千块钱,儿子也因此遭牢狱之灾:
2020年3月11日,康县警方在青树坪民警的带领下来到正在为父治丧的本人老家所在的栗山村,说本人儿子刘仁鹏涉嫌一起电信诈骗案,要求其协助调查,几天后本人与丈夫即要求从外地办事回来的儿子赴甘肃康县投案自首,儿子自认为并没有多大的问题,即偕同父母去康县投案自首。
但投案后的儿子并没有自己想象的那么轻松,案件最终走进了司法程序。
其时,青树坪镇界牌村的廖其军和我(娘家)叔叔匡良元说他有一位兰州的朋友王总,这位王总和甘肃的高官及公检法关系特别好,请这位王总出面一个电话就能解决问题。
2020年10月18日中午,本人与(娘家)叔叔匡良元、廖其军等一同抵达甘肃兰州,吃过饭就由廖其军与那个叫什么王总(18919195678)的人对接。
在一家叫花之林的茶馆喝过茶之后,王总说案子可以判个缓刑,最多搞个判二缓三,于是,本人就按廖其军的意思买了12条烟,那个王总就打电话要兰州那边的一个人送了12条软装红双喜(价值7740元)过来,然后本人就把这12条烟及自己从湖南带过来的两箱1573(1万元)在茶馆下面那个飞天大酒店门口一并交给了那个王总,而在那个花之林茶馆坐不过10来分钟,几个人茶水费就是两百多元。
然后,王总就说明天去陇南找陇南市检察院的检察长。
10月19日,到陇南后,那个王总却并没有把本人昨天送给他的烟酒带过来,然后又说还要一条烟、一箱酒,本人就又在陇南的一家商店里拿了一条红双喜与一箱1573(合计6030元)交给了那个王总。
在陇南住了一个晚上后,又按王总的意思,去了康县。
10月21日,在康县的金牛宾馆,本人即按廖其军的意思拿了10万元给廖其军,由廖其军去与那个王总斡旋。
然而,本人拿给廖其军的10万元与2万多元的烟酒,他与之对接的那个王总却一点事也没有办,那个王总也只是本人拿钱与烟酒给廖其军的时候陪我们一同去了趟陇南与康县,本人儿子刘仁鹏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而并不是那个王总说的什么判二缓三,到这个时候,那个王总就电话也不通了,有时候就算打通了也不接,那个“王总”也不知所踪。
廖其军系双峰青树坪镇人,案发后本人于今年元月10日前往青树坪派出所报案,同时将报案材料交给了该所教导员朱胜平,因之前本人咨询过律师,律师说报案可以在案发地、嫌疑犯所在地、当事人所在地三地的任意一个地方报案,以报案方便为原则,办案后则要办案民警给你一份报案回执。
因律师有过指点,本人报案后即要朱教导员开具报案回执,但朱教导员则说,你过几天来了给你吧。
然后过几天我去青树派出所询问案子立案情况,青树派出所则要我到娄底去报案,说我居住地在娄底,说我也可以去甘肃报案,我回答说因作案嫌疑人是青树坪的,我在青树坪报案是有法律依据的,可我几次到该所要求立案派出所都是说不想管这种事,我要其拿报案回执给我也不拿给我。
3月2号我又来到青树坪派出所,在副所长熊所长办公室:我问熊所长要报案回执,熊所长说我不听他的,不要来青树坪派出所报案。我说我在元月10号就来你们所里报案了,你们也收了我的报案材料,给回执是你们的办案程序。熊所长说他不管不要找他,要我去找朱教导员。而朱教导员也是同样的话,说你还是到其他的地方去报案吧。
不得已我只好找王所长王应得,王所长讲:当时你爸爸过世时我去你爸爸家找了你,你要听我的我可以给你们办取保侯审。现在鬼使起你拿十万元给廖其军。反正这个案子我不会接你的你去找教导员。你要回执是听律师的。我说:给报案回执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按程序走。王所长对此即不答理我。
从元月10日到青树坪派出所递交报案材料已近一年过去,我无数次的跑来跑去,青树坪派出所既不给我报案回执,也不立案,但不管受理不受理,你派出所给当事人报案回执是无条件的,至于不能立案的话,你也该给我一个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即给当事人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
青树坪派出所,你能给我一个不受理或不予立案的理由吗
报案人:匡龙香 1354880****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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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反映其被诈骗的情况发生在甘肃康县,目前查明的证据不能证明双峰县廖某有犯罪嫌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双峰县公安局并无管辖权限,建议网友到甘肃康县向当地警方报案。
双峰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