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07
涉及单位:临渭区人民法院
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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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商场的商户。早在1997年间,原“渭南市蔬菜水产总公司”决定修建人民商场,但没有建设资金,该公司决定面向社会商户和其内部职工招商集资。期间,先后72户人交付了各自不同的集资款共计109.8万元。当时,该公司把收取的集资款以“资格费”名义记在账上的其他应付款栏目。以证明此笔款是对我们的负债。“水产公司”在签订人民商场《租赁合同》时,又不适当的约定了“不返还,不抵租金”的条件,显失公平公正。为此,我们多次到渭南商务局及市政府上访,要求返还我们的集资款。期间,经市商务局主持调解,最终答复为:由改制后的“顺达公司”在以后的租金中减免优惠解决。(人民商场归改制后的“顺达公司”所有。)谁知还未减免优惠情况下,临渭区法院在苏解放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一审中就把我们的109.8万元集资款认定为国有资产、二审裁定有错误地维持一审判决。致使我们的集资款返还事宜拖延至今长达十几年得不到兑现。
众所周知,《企业国有资产法》明文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而109.8万元是商户和个人的出资,应属于企业负债。绝非企业收入,更不是国有资产。而苏解放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一、二审裁判书,把我们的109.8万元集资款,以“资格费”的名义认定为“企业收入,国有资产。”这是恣意歪曲客观事实的错误认定,不仅是对苏解放一个人定性量刑的不公,更是严重侵犯我们72户集资人的合法权益。是可忍孰不可忍。然而,我们是弱势群体,诚请各媒体在公众网传媒,以求广大网民的同情和支持,让法律立足于公平公正的制高点,有力推动司法进步。
此致
原渭南市蔬菜水产总公司人民商场72户集资人代表。赵小卫电话:13572315555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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