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2
涉及单位:桃江县鸿扬房地产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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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桃江县鸿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梁拾光学府)
2020年12月份中梁拾光学府小区开盘前,本人考虑刚工作不久住房公积金没有交满六个月,纯公积金购房资格通不过,但是我将本人的具体情况和中梁置业顾问以及相关人员说明后,他们一再保证我具有纯公积金购房资格,纯公积金贷款一定短期内贷的下来,并且蛊惑我做线下认筹,置业顾问以及开发商领导都一再保证,并且说此楼盘非常抢手,你越早认筹越好,一个劲的鼓动我参与其中,并且要求我赶紧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经过他们的再三发誓,我相信了他们,购买了一套109平方米的房子,贷款方式约定为纯公积金贷款,首付缴纳了24万多,纯公积金贷款35万,约定公积金交满六月后申请贷款,并且与他们签订了认购协议,过了几个月,我发现中梁置业顾问迟迟没有联系我去申请贷款,经过多方打听,才发现公积金政策变化无法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然后我去质问开放商及相关领导时候,他们的态度完全变了,一直找各种理由搪塞,每次都回避我,可当初他们口口声声说我具有纯公积金贷款资格,我才签认购协议的,现在我要求退还首付款与定金及契税和维修基金等款项,但无耻开发商说我要解除协议必须扣除总房款百分之十的押金,还扬言有本事你去政府部门投诉,反正钱我是不会退给你的,态度极其蛮横。经过我多次上门协商都不解决此问题,来来回回都是我不怕你,反正我是吃定你了,完全漠视消费者权益,经过了解,此楼盘有很多消费者也是被他们忽悠参与了认筹,并且扣留了他们的款项,有部分非刚需人员不管有没有资格都鼓动他们签订定金协议。
现我有几个疑问?
1.桃江县鸿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全漠视国家商品房法律,明知我可能无法申请纯公积金贷款还与我签订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因开发商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开发商一直不与我解除协议,并且不退还我首付款,导致我一年多的时间首付款扣留在开发商手里,损失极大。
2.出现我这种无法纯公积金贷款的情况还参与签订合同,我是否可以认为把我这类人当作“棋子”来为卖房造势,哄抬楼盘价值达到炒房目的,对于开发商来说我这类人不管能买与不能买都不能损失他们什么,不能买还要扣除我百分之十的房款,赚取暴利,这种行为不是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这种操作是不是存在商业诈骗?进行不正当牟利?,难道没有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吗?
3.根据湖南省住建委的购房文件中,开发商不能出现定金等需要扣留押金的现象,桃江县鸿扬房地产开发商完全无视此类要求,明目张胆的要求消费着签订购房协议,缴纳费用,这不是顶风作案吗?
4.湖南省住建部门有明文规定,不允许房地产商未通过审核就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却与我签订购房合同,这不是严重的违规操作吗?这个是否理解为开发商随意编造违法合同欺骗消费者签字?如果不是?那我缴纳首付款又是什么程序呢?本人所签订的房子住建局一直还未备案?是否构成违规经营呢?
本人诉求解除协议,并要求开发商即日返还首付款以及一年多的利息。希望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督促开发商尽快履行退款及赔偿事宜,还我一个公道。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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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收悉您在“华声在线.湘问.投诉直通车”关于“投诉桃江县鸿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梁拾光学府)”的贴文,我局高度重视,经相关股室调查核实,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2020年12月19日,肖女士在桃江县中梁拾光学府售楼部与桃江县鸿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桃江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20004911703,以下简称:合同),购买的房屋为中梁拾光学府项目第8幢1单元17层11703号房。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我局核准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20-0049.双方的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均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进行了约定。
2022年6月开始,肖女士以无法申请办理全额公积金贷款为由,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退房退款。在双方协调未解决的情况下,陆续通过现场信访(其男友到县市监局)、网上信访(湖南省信访平台系统,县市监局受理)、市长热线(我局和县市监局同时接受工单)、问政湖南(一次维权、一次投诉我局工作人员)、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维权)等渠道连续重复展开维权行动。
6月30日接到上级交办的肖女士在问政湖南(问政市委书记)的维权工单以后,我局高度重视,当晚初步联系核实基本情况以后,7月1日,我局房地产管理股工作人员组织肖女士与开发商代表现场协调,因双方差距过大,协调未果。7月5日,我局约谈开发商负责人,要求开发商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拿出解决问题的最大诚意,和肖女士妥善协调处理,至今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纠纷系合同纠纷,若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我局建议投诉方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权。
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