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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彭鑫、谭冬平妨害法院审理罪及葛娟帮助提交妨害法院审理的举报

时间:2022-07-06

涉及单位:宁乡市司法局、宁乡市人民法院、宁乡市公安局、宁乡市检察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

被举报人:彭鑫,原一审湖南时代天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位于湖南省宁乡市玉潭镇宁乡大道168号(城投集团5楼)

被举报人:谭冬平,湖南盛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48号贺龙体育馆南区702房

被举报人:葛娟,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位于宁乡市玉潭镇龙溪北路13号

本人张凤玲在宁乡市人民法院诉湖南时代天街置业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诉讼当中,因湖南时代天街置业有限公司的全权委托代理人葛娟,当庭出示一份明知虚假制造与事实不相符的“收房确认书”(附图2)证据,致使宁乡市人民法院根据此份虚假与事实不相符的证据,导致判决举报人张凤玲败诉的错案冤案,造成我二审经济花费律师费、材料费等费用近20000元。

本人张凤玲向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20年9月15日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附图1)(内容为该机关未收到案涉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资料),证实其“收房确认书”房屋是未经五方验收,是未经消防、住建等部门竣工验收备案。

本人不服宁乡市人民法院一审败诉错案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庭审当中,葛娟承认明知房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只是为了招商引资的需要,才制造出与事实不实虚假的“收房确认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涉案房屋至今未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湖南盛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谓的收房系违法行为,依法改判举报人张凤玲胜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因此,原湖南时代天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鑫和湖南盛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冬平的行为属于勾结制造、变造伪造与事实不相符的证据,妨害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且情节严重。根据变造伪造与事实虚假不实《收房确认书》证据,导致宁乡市人民法院据此虚假不实《收房确认书》,错误判决张凤玲一审败诉冤错案的严重后果。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娟的行为,属于葛娟明知该涉案房屋未经竣工验收,系当事人勾结制造、变造伪造虚假不实《收房确认书》证据,却仍向宁乡人民提交,妨害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且情节严重,造成法官据此错误判决及张凤玲一审败诉错案冤案的严重后果。如果不是举报人张凤玲坚持投入大量财力、人力和精力上诉,宁乡市人民法院一审错误判决的结果将是一起严重彻底的冤错案。

彭鑫、谭冬平妨害作证罪妨害法院审理及葛娟帮助提交妨害审理证据罪的犯罪事实有:宁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124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书(附图3)、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1110号判决书(附图4)、湖南盛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虚假“收房确认书”(附图2)、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附图1)、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笔录(附图5)等犯罪事实证据材料证实。

举报人张凤玲恳请相关部门介入督促,依法追究彭鑫、谭冬平妨害作证妨害法院审理及葛娟帮助提交妨害审理证据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将犯罪份子绳之以法,净化司法环境。

举报人:张凤玲

2022 年7月6日

附犯罪事实证据材料:

1. 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 时代天街开发商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供虚假的《收房确认书》

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124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书第4面

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1110号民事判决书第6面

5.长沙市中院询问部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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