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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法院法官枉法办案

时间:2022-06-08

涉及单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投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文国银、李雪有法不依、枉法办案。

我是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同乐村民高谷清(现居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安康乡永德村)。

我是(2020)湘07民再47号土地承包纠纷民事申诉案代理人,现实名举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文国银、李雪在再审本案中违背“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审判原则,违背人民法院“定纷止诉”的审判职责,有法不依、枉法办案的有关情况,肯请上级领导依法依规查处,维护司法公正?

事实和理由:

1、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中,有再审申请人已向法院依法提交的如下证据。

一、再审申请人与村民委员会依法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二、再审申请人依法获得的安乡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合同和权证均确定承包期限2008年12月31日一一2024年12月31日。

三、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求在村、乡官员见证下曾先后两次签订的有关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村、乡在该协议上加盖了行政公章),该协议确定再审申请人拥有承包权,流转被申请求耕作,并由村民委员会担保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土地租赁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综上,再审申请人应依法享有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文、李二法官却以非法证据为据,认定再审申请人2018年未依法再次获得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故未依法获得承包经营权,这是有法不依,认定事实错误(违背了再审申请人的承包合同和权证早已确定的承包期至2024年12月31日的承包事实)。

2、适用法律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规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但常德中院文、李法官却不仅不严格审查证据,却以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虛假证据为由,枉法认定“该纠纷已超过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由地方相关部门处理”,将矛盾纠纷皮球踢向地方政府。

文、李二法官在该案再审中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有法不依,放任矛盾纠纷,违背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定纷止诉的审判职责,对此二人不忠于职守、违背职业道德,有法不依、枉法判决的行为肯请上级领导依法依规查处,维护司法公正,惩治腐败!

举报人:高谷清

联系电话19936791957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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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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