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10
涉及单位:邵东市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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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收到邵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邵公交认字(2021)第03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不服认定,特提起复核申请。
申请请求:
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邵公交认字(2021)第03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本案作出重新认定。
事实与理由:
2021年12月19日中午12时10分许,贺柏青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自北往南沿八老线行驶至八老公路灵官殿镇蒸阳村地段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被自南往北直行的由钟利军驾驶的号牌为湘E1885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湘E1091挂)撞倒,造成贺柏青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1年12月31日经被申请人作出认定:贺柏青、钟利军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现申请人认为钟利军在本次事故中过错重大,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原认定书放大贺柏青责任,减轻钟利军责任,显失公平,其理由为:
一、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钟利军驾驶的湘E18853挂车属于重型运输车辆,依法应当封存监控数据,包括北斗行驶轨迹记录等,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同时,该车安装了车载视频装置,冒志勇与车主刘新平当时在事故现场的货车上却谎称“没有芯片,无法提供,没有召开证据公布会及出示证据给申请人审读”,明显违背常理,不能排除为逃避责任故意隐匿、销毁视频芯片的可能。
二、由于现场没有公共监控,故E18853挂车的动态监控记录及车载视频是划分双方责任的关键证据,对于查清驾驶员是否违章驾驶、疲劳驾驶,车辆时速等事故现场信息至关重要。申请人于案发后第一时间即向被申请人提出封存上述数据,由于钟利军的不配合以及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的证据不能取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挂车方负有提供上述数据的法定义务,而不能提供,依法应当推定挂车驾驶员钟利军负有全部过错。
三、案发地段有限速60KM/H的标牌,钟利军驾驶车辆刹车痕迹长达40米左右,显然是超速行驶,被申请人认定时对超速行为只字不提!并且申请人对鉴定书中湘E18853事发时61.7KM/H的结论不服,请上级部门依法重新鉴定。
四、钟利军驾驶车辆伴随超载行为,超载势必造成车辆制动能力受损,现场长达40米的刹车痕迹就是直接证据。故超速和超载的结合形成的巨大冲量是造成贺柏青当场死亡的直接原因。
五、据查:贺柏青当天系与他人结伴同行返家,途中尚有两名现场目击者。但被申请人从未依法向目击者调查取证。
六、被申请人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对钟利军进行酒精检测。
七、被申请人现场查勘的交警与出具事故认定书的交警不一致,程序违法。第一,事故当天被申请人到现场的查勘人员系冒志勇、李亮雄,而作出事故认定书的左茂新未出警、未勘察现场。第二,2021年1月4日申请人在领取事故认定书时,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出示本案证据,被申请人没有理由,野蛮粗暴的予以拒绝。勘察现场的民警是否具备勘察现场的资质,八、①被申请人认定贺柏青承担同等责任的主要依据是贺柏青未取得驾驶证和办理车辆登记。但上诉两条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直接影响。被申请人在没有其他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②明确提出无驾驶证以及车辆未登记上牌不属于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不能认为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可以找行为人进行违法处罚。仅凭没有资格就认定贺柏青同等责任显然不符合交通事故处理习惯,也显失公平。
九、该事故发生正逢周末,临近元旦,镇村两级落实党委政府工作指示,对受害者家属做好思想工作,协助交通部门第一时间处理好交通事故,并明确确立以人为本,减轻受害者家属悲痛。如果以上事故为同等责任,邵东市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将以此交通发生的交通事故为界,即将会引起社会的不公平及上访事件进一步恶化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肇事司机钟利军在本次事故中超速、超载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且为逃避责任故意隐匿、销毁案涉数据,应依法推定其承担该案的全部责任。被申请人处理本案过程中程序违法,显失公平。申请人特提起复核申请,请依法予以纠正,让公平正义的司法领域得以彰显,为感!
此致
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贺水平 贺广湖 贺志勇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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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回复:
该事故当事人钟利军、贺志勇接到我大队作出的邵公交认字(2021)第03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向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了复核申请,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1月19日下达了《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邵公交复字【2022】18号),复核结论为:经本机关复核认为邵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邵公交认字(2021)第03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经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复核委员会研究决定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