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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衡阳市南岳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股违法违规出具“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

时间:2022-01-10

涉及单位:衡阳市南岳区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投诉事项: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事故认定书》第430412420218001415号不公正,程序违法。

投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事故认定书第430412420218001415号

2、请求对该交通事故责任予以重新复核认定。

事实与理由:

一、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程序违法:

1.超过法定期限出具《责任认定书》,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2条。2022年1月4号申请人丈夫朱树华上交警大队索要才收到作出《责任认定书》。

2.《责任认定书》内容严重缺失,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4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本认定书只有领导事故处理股股长李良签名,无出警现场交警签名),该责任认定书缺少: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日期。

4,无故剥夺复核的合法权利,申请人丈夫朱树华2022年1月5日去交警队提交复核申请,股长李良说如果要复核他们就要拘留申请人,申请人就把复核申请拿回去,1月6日再次交复核申请,李良直接说过了时郊不受理不接收复核申请书,叫申请人丈夫朱树华去衡阳交警大队去投诉,并没有给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未依事实,责任划分不公正。

2021年12月20日14时50分事故经过:申请人在水溓路自北向南(向南岳城区驾驶),谭永恒由西向支路右转进入水溓路向南岳城区行驶,而在该路口右转时碰撞申请人驾驶的摩托车,申请人为直行,而谭永恒右转并入主道水溓路撞到申请人驾驶的摩托车,很显然,谭永恒驾驶车速过快,并且制动处置不当而撞了被申请人驾驶的摩托车,并在丁字路口未看清交通状部并入至使申请人驾驶的摩托车撞到马路对面,并摩托车受损,旷文平与何谷香受伤。旷文平并无驾驶不当,车速过快,急刹车等行为,申请人旷文平并无驾驶不当。该交警大队李良口头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事故中无过错责任,但是因他属无证驾使应承担次要责任,而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本事故事实,谭永恒驾驶的小车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谭永恒将要右转应当让申请人直行的摩托车先行的原则,而本事故谭永恒汽车撞向申请人驾驶的摩托车横穿马路(摩托车撞到对面马路边,显然碰撞较重,说明谭永恒驾驶小车车速过快,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并且制动处置不当至使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申请人认为本事故是因谭永恒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南岳区交警大队作出的该事故责任认定,存在诸多明显重大错误,恳请上级部门撤销原认定书,作出重新认定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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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岳区委网信办 2022-03-31 14: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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