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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法院主审法官程序违规、采纳虚假 “专家意见书”

时间:2021-11-12

涉及单位:邵东市法院、邵阳市中级法院、长沙市司法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西知鉴知识产权鉴定评估(重庆)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

邵东市法院主审法官程序违规、采纳虚假

“专家意见书”制造冤案的举报信

华声在线:

湖南立德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是(2018)湘0521民初3664号民事诉讼案原告(反诉被告),(2021)湘0521民初43号重审原告,被告(反诉原告)是邵东县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外地公司在与邵东本地公司所展开的诉讼过程中,没有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邵东市人民法院、邵阳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没有依法依规查明事实,司法程序违规,制造冤案,事实情况如下:

一:超过法定举证期,主审法官仍然同意被告(反诉原告)举证;

本案第一次庭审时间为2018年11月9日,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原告因要应诉,提出延期开庭;邵东县法院确定于2019年1月4日二次开庭,在第二次庭审中,被告(反诉原告)并没有提到任何原告所交付三份报告存在剽窃、侵犯知识产权的反诉意见及诉求(见第二次庭审笔录),在二次庭审后54天(即严重超过举证期54天后),2019年2月18日主审法官与原告律师电话沟通被告要求对三份报告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因为已过举证期原告律师当场提出反对,但法官表示,如果原告不同意,法庭依然支持被告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所以当原告被迫于2019年2月26日从长沙赶到邵东法院签署“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移送表”时,移送表上签注的时间为2019年2月18日,这一事实证明,邵东法院主审法官在超过举证期后54天,仍然同意被告举证和不管原告是否同意,法庭都将同意被告进行司法鉴定的事实。

二、邵东法院主审法官采纳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且鉴定人不具备“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所出具并存在严重错误的《专家意见书》做为证据,错误判定原告败诉,形成冤案,存在严重的不公平公正司法判决情况:

(1)邵东市法院、邵阳市法院主审法官对委托司法鉴定报告没有依法依规进行审核《专家意见书》:原、被告在邵东法院签署的“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移送表”和“邵东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委托书”上均明确是做司法鉴定,而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是《专家意见书》,与委托司法鉴定要求不符,本不应该采纳,但邵东法院、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对“专家意见书”不依法依规审核,反而盲目采纳取证判决。(见庭审笔录及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意见书)

(2)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其中出具专家意见书的所谓专家不是知识产权行业专家,鉴定人没有鉴定执业资格证所出具的专家意见书不具备权威性、科学性、专业性,不能被采纳,原告律师当庭提出质证,但邵东法院、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依然采纳。(见庭审笔录及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意见书)

(3)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专家意见书》中鉴定范围、内容、标准、形式与邵东法院有原告、被告签署的“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移送表”上内容及要求不符,总共三份报告,却只对二份报告出具专家意见,且对二份策划报告中应分文字部分、图表部分、图片部分等三个内容分别进行鉴定,而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专家意见书》只对三份报告中的二份报告中的图片部分出具“专家”意见,且“专家”意见也不专业,应该不予采纳;在庭审中原告已全面阐述了质证意见,但法庭依然采纳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专家意见书》,而事实证明法庭所采纳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专家意见书》是完全错误的(见长沙市司法局:长司投复(2020)10号《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湘民申601号),法庭不顾一切的采纳有明显错误与漏洞的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专家意见书》做为证据来判决原告败诉,实则是主审法官有意偏袒被告(当地企业);

三、本案在一、二审被错误判决后,原告依法向湖南省司法厅、长沙市司法局投诉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长沙市司法局依法调查并处理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后,原告依法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依法依规驳回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被告再次提请司法鉴定后邵阳市中院驳回邵东市法院审理,为了避免出现原一审二审冤假错案再次发生,邵东市法院、邵阳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是否能依法依规公平公证审理,恳请湖南日报华声在线媒体参与监督:

本案三份报告“与他人成果相似度是否超过50%和调研数据是否相差20%以外”成为关键证据,因此司法鉴定的严肃性、科学性与可行性是决定本案的关键,本案三份报告是否可以通过司法鉴定完成证据甄别?如何选定鉴定机构及资质、鉴定人资格、科学的鉴定方法、专门知识、如何审查鉴定意见书等过程都需要主审法官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科学办案,但现实的办案过程极有可能出现原一审、二审的情况。

(1)西知鉴知识产权鉴定评估(重庆)有限公司违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2021)湘民0521民初43号民事案件于2021年1月26日开庭再次审理,庭审中被告提出对案件所设三份报告要求再次做出鉴定,庭审中立德公司当庭表示并出函明确本案所涉三份报告如果要做鉴定必须是请具备国家司法机构颁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同时鉴定人具备鉴定人执业资格证的机构进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否则立德公司不予认可。

邵东市法院司法技术室组织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3月19日下午3点到邵东市法院二楼司法技术室现场抽签,现场第一次抽签抽中具备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的“上海汉光知识产权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法官与其沟通后,鉴定方表示,无法完成这三份报告的司法鉴定;鉴于这一情况,李法官及原被告双方及时确定废除第一个鉴定机构,现场重新抽签,结果第二次现场抽中同样具备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但过了近一周左右,邵东市法院通知立德公司说第二家司法鉴定机构也表示不能完成本案司法鉴定工作,要废除委托,通知原告在3月31日进行了三次摇珠抽签,而第三次摇珠中签单位“西知鉴知识产权鉴定评估(重庆)有限公司”,是被告很早在邵阳市中级法院就提供的鉴定机构名单,通过我方调查,该公司没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立德公司书面表示不同意委托该公司进行司法鉴定,但法院仍然坚持委托该公司进行鉴定,理由是该公司在最高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目录里;该鉴定机构于2021年7月30日违规向法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法〔2020〕20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对鉴定人的审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对鉴定人的专业能力、从业经验、业内评价、执业范围、鉴定资格、资质证书有效期以及是否有依法回避的情形等进行审查。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即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所必备条件与完备的运行体系,并获得了相应的前置审批许可后的从业资格。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本案在选择鉴定机构时首要验证此鉴定机构的执业范围内是否含有商标侵权鉴定业务(执业资格证),其次须确定是否具有此项鉴定业务的执业鉴定人(鉴定人执业证),二者缺一不可,否则鉴定意见不能被采信。很显然,西知鉴公司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同时鉴定人也没有司法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其中鉴定人曾德国、廖志刚、牟萍三人所出具的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颁发的专家证书,均没有司法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因此,邵东法院本应该严格审查鉴定人资格,不符合要求就不应该委托,且鉴定公司没有司法鉴定资质,何以堂而皇之的将其由三位没有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专家教授其所出具的“意见书”命名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且邵东市法院不予审查,默认该意见书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交由原被告双方进行质证,实际上该鉴定被告只能是一般性的“专家意见书”,而且还不是商业地产行业的专家意见;实为法院对鉴定意见书没有审核,有意偏袒!

(2)西知鉴知识产权鉴定评估(重庆)有限公司不具备对本案委托鉴定材料及委托鉴定诉求的司法鉴定资质与司法鉴定能力,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应该被采纳?

根据《法〔2020〕20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对鉴定人的审查:根据审查规定得出,西知鉴知识产权鉴定评估(重庆)有限公司不具备对本案委托鉴定材料及委托鉴定诉求的司法鉴定资质与司法鉴定能力,所出具“鉴定意见书”不应该做为《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采纳!

《规定》第一条:对鉴定事项的审查1.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鉴定公司将租赁合同租金做为调研数据进行比对及其比对方法和结论意见,将包括文字、图片、图表在内共计237P的三份报告的整体鉴定结果堂而皇之的改为将图片部分的相似度比例定为全部三份报告的相似度比例,完全不对三份报告主体文件中26407个文字的进行相似度的鉴定纳入统计范围,完全违背正常的生活常识与经验法则,本可以通过生活常识与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却被颠倒黑白,歪曲事实,其鉴定意见完全背离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目的与初衷,本可以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不需要委托鉴定,而法院还要求立德公司对这样一份只能称之为专家意见书的“鉴定报告”进行质证,实想通过这一法律程序来采纳这一鉴定被告。

《规定》第二条: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本次鉴定委托没有明确鉴定技术和方法且争议较大,鉴定结论解释逻辑错误,对相似度超过50%和调研数据相差20%以外的统计计算方法错误;本鉴定委托是对三份报告整体进行鉴定得出是否“与他人成果相似度等于或超过50%”的结论,而鉴定公司的结论仅以图片部分的鉴定作为整体鉴定结论,与委托鉴定要求不符;鉴定委托“调研数据是否相差在20%以外的情况”,在没有对全部1000多个调研数据进行鉴定比对的情况下,将本不属于调研数据的商业规划报告里的租金测算来进行强制比对,实属概念错误;将4个租赁合同的租金差异代替整体的调研数据差异,实数逻辑错误;将5年未开业的商铺首期签约租金与开业5年以后的商铺租金进行比对,实属方法错误;以上种种鉴定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鉴定意见,不能被采纳。

《规定》第五条:对鉴定意见书的审查:鉴定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

(2)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

(3)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的。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鉴定公司的《鉴定意见书》与后面补充的《回函》存在明显矛盾与瑕疵,其矛盾与瑕疵1:鉴定委托是对三份报告中588张图片、26407个文字及上百张表格进行整体鉴定得出是否“与他人成果相似度等于或超过50%”的结论,而鉴定公司的《回函》中仅以588张图片部分的鉴定作为整体鉴定结论,与委托鉴定要求不符,与《鉴定意见书》所需表达意见不符,前后矛盾;试想如果只是拿图片的鉴定结果来代替整个报告的鉴定结果,又何必对三份报告进行整体鉴定?还需要鉴定文字和表格部分的意义何在?被告当初签字确认的三份报告难道只是三份报告里的图片?

矛盾与瑕疵2:鉴定委托“调研数据是否相差在20%以外的情况”,调研是调查研究的简称,调查是指通过各种途径,运用各种方式方法,有计划、有目的地了解事物事实情况。研究则是指对调查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思维加工,以获得对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鉴定公司将商业规划报告里的租金预算划分到调研数据来进行强制比对,本租金预算是根据本项目的商业定位、商业规划、商业投入、商业位置、商业业态等方案基础上结合市场调查情况所做出来的招商租金结合,不能等同于“调研数据”;难道在三份报告中出现的数字都可以划定为“调研数据”吗?在没有对全部1000多个调研数据进行鉴定比对的情况下,将本不属于调研数据的商业规划报告里的租金测算来与调研数据进行强制比对,存在明显的矛盾、瑕疵与错误;

矛盾与瑕疵3:《鉴定意见书》第30页中所述意见:“鉴于该物业从2016年交付至今,并没有实质性运营,也没有积累良好的人气和积累良好的声誉,按照检材3《商业策划定位报告》中《十年租金测算表》中的备注,租金应该包括第四年、第五年的2次递增。如果这样计算,明显有失公允。对一个物业而言,租金是衡量一个物业成功的主要因素,也是相对稳定的一个参考指标。从更科学的角度,应该将检材3《商业策划定位报告》中《十年租金测算表》的第一年租金,与欧亚达家居招商的第一年租金进行比较,这样更为合理参见表5所示”。但在其《回函》中第三页表B“物业本体租金预测与合同实际租金的比较”中,却将欧亚达第一年商铺租金与原租金预测的第四年、第五年商业楼层的平均租金进行比较,“鉴定意见书”与“回函”前后矛盾,鉴定标准与原则不统一,存在明显瑕疵,明显偏袒被告一方。

矛盾与瑕疵4:将不同商业定位、不同业态、不同面积、不同位置的商铺租金价格进行对比;将整个楼层(含前后3栋楼)100多个商铺的平均租金与单个商铺的租金对比; 这种比对方法存在明显的矛盾与瑕疵,不能被采纳。

存在这么多的矛盾与瑕疵,与法院委托鉴定事项、要求、目标严重不一致的《鉴定意见书》,法院不予严格审查,却何以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原告质证?

二、西知鉴公司没有对本案鉴定的“专门知识”,缺乏鉴定能力,其鉴定意见不能被采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所谓“专门知识”,是指人们在某一领域的生产劳动及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知识经验。

本案委托鉴定内容涉及商业地产行业关于“市场调查、商业定位、商业规划”等行业专门性知识;而负责本案鉴定的鉴定人即无鉴定执行证,也没有商业地产行业的“专门知识”,这样的鉴定即无“科学方法”,又无“专门知识”,所以导致鉴定意见错误百出,颠倒黑白:

错误一:鉴定委托是对三份报告整体进行鉴定得出是否“与他人成果相似度等于或超过50%”的结论,而鉴定公司的结论仅以图片部分的鉴定作为整体鉴定结论,与委托鉴定要求不符;断章取义,以偏概全,仅取三份报告的无实际意义的图片部分的相似度来代替包括大量文字、图表等核心策划定位观点的三份报告的相似度,是完全缺乏商业地产策划招商运营行业专门知识的错误行为及观点。

错误二:鉴定委托“调研数据是否相差在20%以外的情况”,在没有对全部1000多个调研数据进行鉴定比对的情况下,将本不属于调研数据的商业规划报告里的租金测算来进行强制比对,在没有对全部1000多个调研数据进行鉴定比对的情况下,将本不属于调研数据的商业规划报告里的租金测算来与调研数据进行强制比对,存在明显错误。

错误三:将整个楼层100多个商铺的平均租金与单个商铺的租金对比;

错误四:将不同商业定位、不同业态、不同面积、不同位置的商铺租金价格与某一个商铺租金价格进行对比;鉴定人不知道商业定位不同会导致租金价格不同;不知道租赁商铺经营业态不同会导致租金价格不同;不知道商铺面积大小不同会导致租金价格不同;不知道同楼层商铺位置不同,租金价格不同;不知道商铺出租时间不同,租金价格不同;不知道商业开业经营时间不同,同样位置大小的商铺租金不同;

错误五:租金对比年度的错误;鉴定公司将停摆5年还没有正式开业的商铺的第一年租金标准与计划经营了5年的成熟商业中心的租金价格去对比,是完全错误的,不具备可比性。

错误六:将不同的招商团队的招商成果进行对比;不同招商代理公司的业务能力、品牌资源不同,所完成招商业态、品牌、租金等也将不同。

错误七:错误五:将不同时间,不同商业环境下的商铺租金进行对比;

综上,本次鉴定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与原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专家意见书”如同一辙,明显不专业、不科学、以偏概全、简单粗暴,缺乏专门知识,偏袒被告一方,其所出鉴定意见书应不予采纳;同时鉴于原一、二审法院有不顾原告立德公司及律师的专业质证意见,偏听偏信,采纳问题百出、颠倒黑白、歪曲事实、欲盖迷彰的“专家意见书”判决本案,致使原告立德公司败诉制造冤案的前科,请求湖南日报华声在线通过媒体监督邵东市法院、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下来的一审、二审中依法依规、科学专业地查明事实,公平公正判决,还企业以公道,还法律以公平!

湖南立德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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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16    已发函至邵东市人民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2021-11-16 15:07:12

    网友:
    你好!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请耐心等待。本院将依法审理,公正判决,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邵东市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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