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湖南湘西州吉首市招商引资。湖北人余为国、张早汉、王培高(以下简称余、张、王),以外资方身份来到该市马颈坳镇投资液化气站,成立了“吉首市利民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气站或公司)。从2003年3月到5月,法人代表余写各类申请报告,办好了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建站途中,应邀吸收了吉首市人罗红为股东,同意为州政府领导开车的小车司机周忠诚占干股,占干股的条件是要气站开业运营。外资方三人远离湖北到湖南,一心一意建气站。进入2003年8月,我公司连最关键的设备都运到气站工地了,2003年8月22日,市建委通知停工。8月25日市政府红头文件宣布:从2003年5月28日后,已停办(气站)一切手续。气站建设只剩安装这一尾欠工程了,又因手续齐全合法,故未如期停工,外资方全力履约继续进行安装。2003年9月25日安装结束。这时,市工商局预先核准通知已到期,但市工商局坚决不发营业执照。经外资方数十次找州、市政府,最后州政府出面协调,由州闻德集团旗下的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燃气站)收购气站。外资方与燃气站经三轮谈判,燃气站同意包括气站人员工资及部分损失在内,以75万元收购气站。并由外资方代表公司将气站移交给燃气站。罗红也曾与燃气站接触国,但燃气站认为罗所出示“票据”太假,因而燃气站只同意跟法人代表余及张、王谈判。
怎么分配75万元,外资方与罗发生纠纷,罗欲全部侵吞外资方财产,并背着法人代表余和外资方,单方面不下十次到燃气站去取75万元,但均遭燃气站拒付。罗与州政府小车司机等通过精心策划,捏造大量证据(包括票据),于2003年10月起诉余,并把合伙人张、王排斥在外。开庭时,法官根本不听不笔录外资方对罗的事实和证据的驳斥,并无视外资方的证据。法院完全依据罗的虚假证据,判定外资方中途退股;根据罗的假相关票据,判定整个气站是由罗投资兴建的。一审作出了(2003)吉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古丈县法院不辞劳苦,六次到燃气站为罗执行75万元,都遭燃气站拒付,燃气站怎么有这么大胆敢于抵制法院?因为燃气站确实知道余不但是股东而且是法人代表,外资方三人都是合伙人。恼羞成怒的法院为罗又设一谋:让罗又以“项目转让纠纷“为由,起诉余和燃气站。原审以余、燃气站未到庭,缺席作出判决。最后古丈县法院不但强制执行了75万元,燃气站还赔付利息和滞纳金。2006你7月28日,州检察院向州中院提出抗诉。州中院于2007年6月5日作出了(2006)州终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原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原判。外资方三人住在湖南打官司近四年,不但家资耗尽,而且债台高筑,成了三个穷光蛋。张早汉被迫害致死,余为国为此离婚,本人也得了神经病,流落在外,至今下落不明,王培高卖了楼房还欠债,无吃无住,惨不堪言!
原湖南省吉首市利民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外资方合伙人:余为国、曾祥梅、王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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