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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沅江市万子湖派出所副所长“颠倒黑白扭曲事实”办案不公

时间:2021-05-15

涉及单位:湖南省沅江市万子湖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

尊敬的上级主管部门:

我叫曾静,女,现年三十岁,身份证号码 43098119910102**** 现住沅江市万子湖加禾社区二组。2021年4月15日19时许,在全国创卫,门前三包的环境下,加禾二组居民杨小兰乱扔垃圾在我门前,我好意劝阻,杨小兰不但不听,还出言谩骂,没有想到走出十多米远处突然返回来,在我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一把抓扯我的头发,抓住一只手,把我抵到墙上还狠狠的踢了我一脚,幸亏有邻居及时扯开才阻止事态更严重,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有图片为证(当时有警察及好心人拍照),打完后她且不理不睬的走了,因为腹痛我一直蹲在墙边捂着肚子,邻居过来询问我,建议我去医院检查。造成我多处受伤,这个性质恶劣,引来了周围不少群众,引起了地风,事后报了警,当时就连一个14岁的小朋友都看不惯,看到警察准备散离时,小女孩拍了拍警察说“叔叔这种事情你们不管吗,坏人不抓吗”,警察才返回来拍照取证,后来我老公赶到才把我送沅江市人民医院医治,住院时间11天(有法医伤情鉴定)。事后家属已向加禾社区报备所有事情的经过。这件事由万子湖派出所副所长陈明负责处理此案。然而陈明不顾事实真相,颠倒黑白,反而将责任推到我身上,说我当初警察录入的证人证词不作为采纳依据,说证人是我的亲戚,反倒说我打了杨小兰,对我进行行政拘留三日(5月3日20点传唤到公安局做笔录至5月4日晚上,已达24小时以上,然后从5月4日晚上直接从办案区送到拘留所即为拘留时间为5月4日至5月7日,实际时间为4天)。以上所述全部属实,下面有相关证人和邻居签名为证。为还清白,正国法,特向上级有关部门状告万子湖派出所副所长陈明(警号12309)办案不公。特举报如下:

一.举报陈明的官僚主义、狂妄自大:5月3日下午15时许陈明打电话要我们19点去派出所,在我们还没有看内容,陈明所长就要求签字,我们说内容还没有看怎么就要签字,陈明态度恶劣,一副盛气凌人,嚣张跋扈恶狠狠的多次说“不签就是拒签”,为什么在这样的法治社会还有一言堂,恶意偏袒,逼你就范吗!!!陈明所长的这种态度难道不是典型的官僚主义吗?情况属实,强烈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尽快调取派出所室内监控和执法记录仪为证,防止证据和录像被丢失,数据保留时间最长一个月。

二.举报陈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合伙实施敲诈勒索: 在派出所过程中,5月3日杨小兰说在矛盾过程中丢失耳环一个,要求我赔偿1.5万元。5月4日下午16时许我方家属在派出所质疑耳环事实一事,问陈明所长,所长又说耳环一事,事发当天已有人找到并已交还给了杨小兰,请问陈明所长如果我们不问,陈明所长是否会主动告诉我们耳环已找到了,难道不令人质疑陈明所长在这中间充当怎样的角色!!!这些事情出尔反尔,矛盾蹊跷,其实4月15日杨小兰说找到了耳环,5月3日又说丢失耳环,而且5月4日又说已找到了,如此反复无常的证言,陈明所长作为一个专业的办案人员为什么会这样轻易的相信杨小兰他们的证言证词呢?难道陈明所长这不是办的人情案吗?再请问陈明所长到底有没有去当地调查取证呢?我方家属提出严重质疑!!!质疑陈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合伙实施敲诈勒索,我在拘留期间,杨小兰反复还在说耳环已丢,陈明所长真是办案胆大,能够颠倒黑白,扭曲事实,能够向着过错方你说什么就是什么?真是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合伙实施敲诈勒索。

三.举报陈明不公平采取双方证人证词,办冤案、友情案、情绪案:我实属被打一方已有证人证词作笔录,为何陈明所长说:这些证人证词不能作为证据,为什么杨小兰他们的证人证词陈明所长就一一采纳,况且我们多次要求陈明所长,包括汤所长到现场调查取证(作为重要旁证)请问是否做到了?况且事发后在我住院治疗的前几天,陈明所长再三强调杨小兰会出医药费及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再三强调家属不要激动,如果拘留的话,杨小兰倘若事10天,我是2天。反倒现在被打的我和过错方的她拘留的天数相同?且过程中一直没有做真正的双方调解,都是陈明所长说了算!且态度恶劣,嚣张跋扈,请问这是为什么,请求上级主管部门调查为实。四.举报陈明利用职务之便,扭曲事实、颠倒黑白,严重玷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陈明作为办案人员,一个党的干部,公安干警,应该是惩恶扬善,大公无私的人民警察,理应为民分忧,为何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明明是对方打我,却能够把证据颠倒说成是我打对方,不顾事实真相,不维护法律的尊严,弄虚作假,颠倒黑白,一手遮天,胡乱判决,故意偏袒过错方杨小兰,对于他这样不秉公执法的办案人员,请相关上级主管部门严查,严处!还我一个被打弱女子并被行政拘留三日的公道,还沅江人民警察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光辉形象。

五. 陈明所长办理我的案件存在打击报复,公报私仇(另又证据)。

六. 我强烈要求对杨小兰提供的证人的身份和证词作真假核实(这是案情的核心部分)。

七. 我被打的所有过程证人有人证签名见附表。

八.请问:是谁给了陈明所长的权利,是谁给了陈明号称“法制校长 ” 的特殊身份,胆敢颠倒黑白,扭曲事实,办“冤案 ” “办人情案” 。竟然胆敢把法律当“儿戏”,把法律的威严“玩弄”于股掌,把法律的尊严“践踏”于脚下!!!对这样的害群之马恳请相关纪律部门给予严惩!!!!!

弱女子 曾静 血泪叩首

202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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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nfei0208 2021-05-18 14:39:35

    尊敬的网友:
    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已获悉,现回复如下:
    2021年4月15日19时许,杨某某(女)下楼扔垃圾,将垃圾扔在了曾某(女)经营的某服装店斜对面的路边,二人因此发生口角相互辱骂,随后扭打在一起。
    我局万子湖派出所于当日19时许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处置,对案情展开调查。
    案发后,曾某住院至4月26日出院,其伤势经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不构成轻微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万子湖派出所于5月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失败。
    经我局执法监督大队审查,此案属于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情形。5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二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万子湖派出所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告知了双方权利和义务,听取了双方的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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