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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不清楚

时间:2021-05-14

涉及单位:郴州市交通警察支队、永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尊敬的交通警察支队领导

你们好

本人邓明勇,男,汉族,1999年1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桂阳县青兰乡陈溪村3组,持C1驾驶证,身份证号:4310211999****4512,联系电话:157****0373,2021年1月26日下午17时许,本人驾驶湘LD119G小型普通客车由永兴县油麻镇方向沿新马三路驶往永兴县马田镇方向,17时35分,当车行至新马三公路永兴县高亭司方向镇板梁村八组路段时,本人驾车在左侧车道超越右侧车道(刘*)驾驶的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时,刘*驾驶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右侧车道突然变道转入左侧车道, 与本人驾驶的驾驶湘LD119G小型普通客车右前轮侧面相撞,造成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刘*)倒地受伤,本人立即下车抢救伤者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保护现场,在最快的时间把伤者送往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心医院抢救,遗憾的事情还是发生了,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刘*)抢救无效死亡,本人深感痛心,本人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工作,并多次联系保险公司与家属协商善后事宜,因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定有问题,主次责任划分有偏差,一直没有妥善处理。

根据永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相关责任,本人表示不认同,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本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使,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案发地没有任何的限速标示,本人驾驶的车辆速度在60左右,怎么会是超速行使,判定的事实依据是什么?事故责任认定本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使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车距”,本人驾驶车辆由左边车道超越右边车道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时,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员(刘*)不观察左边车道突然转入左边车道,造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案发现场事实与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不符,本人不予以认可。事故责任认定本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本人驾驶湘LD119G小型普通客车,持C1驾驶证、车况良好、手续齐全,检验有效期到2022年12月31日,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本人一直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怎么就违反了第二十二条,本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不予以认可。

永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 驾驶人(刘*)驾驶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使,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使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综合上述相关法律依据,永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本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刘*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永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实认定不清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主次事故责任划分不合理,本人表示万分的不认可,请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此次事故重新调查,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做出合理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让逝者早点安息,也让活人有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本人非常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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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05-27 10:30:28

      关于您反映我队对事故责任认定事实不清楚,主次责任划分不合理的情况说明:2021年01月26日,我队民警接报警电话后立即赶往现场勘查。通过我队民警对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报我队事故研究委员会集体研究,认定驾驶人邓某勇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刘某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21年03月12日,我队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永公交认字【2021】第B111号)下达给双方当事人(家属),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家属)如对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三日内向郴州市交警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认定书下达后,驾驶人邓某勇向郴州市申请复核,2021年04月17日,我队收到“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郴公交复字结论【2021】第1100号),撤销原责任认定,责令我队重新调查认定。
      我队启动重新调查,重新收集证据。2021年04月17日,委托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对双方车辆的碰撞形态进行技术鉴定。2021年05月10日,收到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弘正司鉴所【2021】痕鉴字第0019号)鉴定结果:碰撞形态为追尾,湘LD**9G小型普通客车的右前角与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尾后左反光片及左侧车身、方向机左侧手把接触,在发生碰撞时摩托车向左偏移,不排除向左转弯欲驶向对往道路左侧。我队于当日下达司法鉴定意见书给双方当事人(家属),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家属)如对此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可在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驾驶人邓某勇对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2021年05月13日,其向我队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鉴于邓某勇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现正在重新鉴定中,我队还未对此事故进行责任认定。鉴定结果一旦无异议,我队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认定。
      感谢您对我队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如有其他问题,请致电0735-5******咨询。


      永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年05月20日

      永兴县委网信办 2021-05-14 17:30:44

      网友:
      您好!您的来帖已收悉,已转交相关单位办理,办理情况我办将在第一时间回复。

      永兴县委网信办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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