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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上海宏正中国人保套路贷 株洲市渌口法院不公

时间:2021-03-17

涉及单位:株洲中浩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市渌口法院,华夏银行,宏正宏正融资租赁(上海 )有限公司,中国人保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本人2019年02月28日在别人的介绍下在宏正宏正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办理了汽车绿本抵押贷款。在办理过程中对方签署了一些纸质合同(合同中金额和有些内容是空白的),合同是一式多份的在签署完后我向对方要合同时,对方表示不会给合同。合同签署完后通过宏正账号转款2笔到我账户上面,第一笔金额为50000元,在汇完第一笔款后宏正要求我在一小时内转回49240元到他们指定的一个账号(黄敏)上面才给继续放款,如果不转到黄敏账号上面他们就不给放款,我只能按照他们的要求转了过去,后面我拿到了第二笔款114000元。宏正表面上是给我放款164000元,中间转出去了49240元,实际到手金额是114760元。我当时觉得奇怪问了业务员,业务员说没关系你就按你到手的金额还就可以了,除了第一个月后面每个月还5086.37元就行了,我连续还了13个月后想提前办理结清手续,就联系了宏正业务员,那边说帮我看看再还多少可以结清,经过查询后告知我还需要还98209.75元,我意识到了不对,我实际到手金额才114760,都还了13期65790.25元怎么还有还10万元了?在和业务员进一步的沟通下我才发现自己被套路贷了。后面我停止了还款要求与宏正协商要求按实际到手金额办理结清,对方不同意。陆陆续续有好几个人联系我,后面有一个自称是华夏银行贷后管理人员联系我,让我处理逾期不然就上面拖车什么的,说的很严重,我就在那些人的威胁恐吓下又处理了3期,一共还了81049.36元。后来通过华夏银行客服那边了解到我这边在贷款的时候购买了一份保险,投保人是我受益人是华夏银行天津分行,但是我更本就不清楚有这份保险的事情,这笔保险的费用也不是从我账号上面支出的。后来我通过网络投诉找到了一些和我经历类似的受害人,我们就一共联名向上海信访进行了集体投诉,在2021年年初时也收到了信访回函。在2020年12月31日11:51分的时候突然就收到(153****6167)短信大致内容就是宁波游买家旅游策划有些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株洲中浩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紧接着在当天13:31分就收到(173****5724)短信大致内容为宏正将我这边的债权转让给宁波有买家旅游策划有些公司,这些转让短息只要我们联名投诉的几人才收到。在收到转让短信后不久2021年01月13日就收到了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寄来传票上面的开庭日期是2021年02月03日上午9点,里面还有一些宏正给出的合同,但是那些合同都是电子合同我当时办理时签署的时纸质合同,上面合同签字根本就不是本人签署的,同时里面的划款计划表与我实际还款计划不一致,很明显的合同造假。我们几个联名投诉人的开庭日期都在同一天就请了同一个律师代理我们的案子,临近开庭的前一天我们收到消息说中浩那边没有交诉讼费撤诉了,我觉得很惊讶在我的影响中法院是很严谨的怎么会发生起诉人在没有交诉讼费的情况下就通知我们开庭时间?这样我对司法公正性产生的严重的怀疑,后面我们代理律师给法院到了电话(有录音),法院告知我们是因为起诉方未交诉讼费自动撤诉,我得知这个消息后立马给法院打了电话,但是法院那边却说对方是因为证据原因撤诉。同一个法院给出了2种回答,作为当事人人我表示很不理解,法院不是最为公正的地方,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中浩撤诉后联系我们律师说年后可以进行协商。在2021年02月24日17:37分又收到(173****5724)发来短信说人保已代偿并将债权转让给株洲中浩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芦淞分公司。年后对方又反悔不协商了,要直接再次起诉我们。连法院都是如此不公,不知道我们这些受害人要到哪里去申诉,希望通过此次投诉来解决我们这些受害人的问题。我们愿意按实际到手金额,不能加上中间回款的金额,扣去我们已还金额,按照剩余本金去还款,同时恢复我们的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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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渌口区法院黎祯 2021-03-26 10:37:48

      关于“华夏银行上海宏正中国人保套路贷 株洲市渌口法院不公”的回帖
      网友:
      您好!您在湘问·投诉直通车发表的“华夏银行上海宏正中国人保套路贷 株洲市渌口法院不公” 一贴中所反映的情况,本院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所投诉的“华夏银行上海宏正中国人保套路贷 株洲市渌口法院不公”一帖中反映的案件,系本院(2021)湘0221民初284号原告中浩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宁波游买家旅游策划有限公司、金凡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1月 1日收到原告中浩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状,于2021年1月8日受理,同日将本案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送达给原告,将应诉材料和传票邮寄给被告宁波游买家旅游策划有限公司、金凡,为保证被告方充足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本案定于2021年2月3日开庭。开庭前通过庭前检查工作发现原告中浩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株洲中浩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照原告株洲中浩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遂告知被告代理人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本案将按撤诉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对本院工作予以监督。我院也将进一步提升队伍履职能力,狠抓审判执行工作。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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