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关于请求资兴市人民政府履行约定承担更正登记费用的报告

时间:2021-01-29

涉及单位:资兴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

尊敬的领导:

房屋泛指各种用途(如门面、住房、杂房、厂房等)。

2002年12月18日我们(下岗工人)承约买下了国资的房屋唐洞豆腐店(豆腐店无疑是商业性质)。

《物权法》第12条指出:“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009年3月30日,原资兴市蔬菜公司为唐洞豆腐店申请初始登记(原《登记簿》经查证已遗失)提供的原始依据《资兴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资兴市蔬菜公司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批复》资体改发[2001]31号文及其附件指出房产性质为商业性质(豆腐店)供产权部门查验(档案核对公章证实)。

2009年4月10日原产权部门为胡椿梅办理过户登记。我们提供了《房屋出售公告》(公告中指出为住房和门面两种性质)供产权部门查验(档案核对公章证实)。

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是指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事项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情形。

原产权部门做出唐洞豆腐店全部为住宅的登记结果与真实情况不一致(事实清晰)。

《物权法》第19条 指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物权法》21条指出“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结果归责论,即只要不动产登记错误,并有损害发生,登记机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造成登记的原因、主观是否有过错。

程序上原产权部门也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现驳回我们对登记簿申请更正登记与事实不服)

综上,胡椿梅请求资兴市人民政府履行约定承担更正登记费用理由充分。

报告人:胡椿梅

2021年1月28日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回复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评论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部门回复列表

    • 资兴宣传部 2021-02-10 15:13:47

      网友:
      你好,你反映的“关于请求资兴市人民政府履行约定承担更正登记费用的报告”我局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核实,现回复如下:
      你于2002年12月18日与原资兴市蔬菜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购得位于矿工南路旁唐洞市场对面的一处不动产,2009年4月1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资房权证私字第00036042号,登记所有权人胡椿梅,登记用途为住宅,2013年10月30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资BG国用(2013)第1991号,登记使用权胡椿梅,登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经调阅原房产和土地发证档案,档案内的《房屋转让协议》和《产权交割证明书》(资产交【2003】22号),以及你的书面申请表,都没有提交门面登记的申请。另外,原产权单位资兴市蔬菜公司所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资房权证公字第00035784号,登记的用途为住宅。2003年6月23日,你所取得的契证用途同样为住宅。
      历史的登记来源依据和你所取得的产权证用途完全一致,原资兴市房产局核发的资房权证私字第00036042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与登记簿(档案)也完全一致,登记程序合法。因此,你申请更正房屋性质的理由不成立,无法办理更正登记。
      再次感谢并欢迎您对我局工作的监督和提醒,如有其它疑问,请致电:0735-3322628。


      资兴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10日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 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主办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