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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资兴市人民政府履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报告

时间:2021-01-18

涉及单位:资兴市人民政府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

尊敬的领导:

2002年3月21日原资兴市蔬菜公司根据政府的相关文件向社会发出要约出售国有资产位于唐洞矿马路边的门面、住房—唐洞豆腐店(以下简称该宗资产)。2002年12月18日胡椿梅(丈夫李圣柏)应约买下了该宗资产。但该宗资产的土地、房屋面积交易时为不确定状态。2003年6月23日资兴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出具《产权交割证明书》指出“所转让的土地、 房屋面积及其界限等具体数据资料,以我市国土、房产部门办理的过户手续为准”。

在履行的过程中,我们和原资兴市蔬菜公司依据《资兴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资兴市蔬菜公司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批复》资体改发[2001]31号文。如实向原产权部门说明了该宗资产性质为门面和住房。但原产权部门从契证开始仍将该宗资产用途写成了住宅,并要求胡椿梅按其错误产权性质抄录。否则...。(见2009年3月27日李圣柏(胡椿梅丈夫)信访台帐记录。)不是胡椿梅真实意思表达。

2020年11月3日因资兴市矿工南路提质改造拟征收该宗资产的房屋和提前收回该宗资产的土地使用权。征收部门公示告知该宗资产的性质全部为住宅。至此我们才知道过户给胡椿梅时相关产权部门将一楼的门面和二楼的住房,一并按住宅性质向胡椿梅进行了交付。

2020年12月24日现不动产登记中心以需要更正的错误性质产权证书驳回了胡椿梅依据相关规定和相关历史原始依据的更正登记申请。

2021年1月6日又指出更正登记需承担相关费用。还要求现农业农村局出具房屋性质的确定意见(农业农村局不愿出具任何书面意见。)(另《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4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要约和承约、房屋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说明,构成的完整资产交易合同确认,胡椿梅向政府购买的整宗资产性质是一楼的门面和二楼的住房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现资兴市人民政府已经违约。

依据诚实守信的社会基本准则。请求资兴市人民政府遵守约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使胡椿梅的该宗资产物权性质达到圆满。即按合同约定的物权性质一楼门面、二楼住房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向胡椿梅完整交付。并承担因更正登记产生的任何费用。

报告人:胡椿梅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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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兴宣传部 2021-01-27 10:16:07

      网友:
      你好,你反映的“关于请求按合同约定物权性质向胡椿梅交付门面、住房的报告”我局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核实,现回复如下:
      你于2002年12月18日与原资兴市蔬菜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购得位于矿工南路旁唐洞市场对面的一处不动产,2009年4月1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资房权证私字第00036042号,登记所有权人胡椿梅,登记用途为住宅,2013年10月30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资BG国用(2013)第1991号,登记使用权胡椿梅,登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经调阅原房产和土地发证档案,档案内的《房屋转让协议》和《产权交割证明书》(资产交【2003】22号),以及你的书面申请表,都没有提交门面登记的申请。另外,原产权单位资兴市蔬菜公司所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资房权证公字第00035784号,登记的用途为住宅。2003年6月23日,你所取得的契证用途同样为住宅。
      历史的登记来源依据和你所取得的产权证用途完全一致,原资兴市房产局核发的资房权证私字第00036042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与登记簿(档案)也完全一致,登记程序合法。因此,你申请更正房屋性质的理由不成立,无法办理更正登记。
      再次感谢并欢迎您对我局工作的监督和提醒,如有其它疑问,请致电:0735-3322628。


      资兴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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