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5
涉及单位: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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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1-05
涉及单位: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我是益阳市资阳区前进路12号棚户区被拆迁户,是公司在1988年住房实物福利分房年代分配的.因公司法人钟晓益不同意我们家属区补办房改手续,只同意补偿八万多元,本人上访到区住建局,结果被法人钟晓益滥用职权诉状本人,特别是没有区人民政府裁决决定书的前提下诉状的本人,当时还有21人未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只诉状本人,请问这个是否违反了国务院的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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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接到您反映的情况后,区住建局高度重视,立即派专人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情况调查。现回复如下:
资阳区棚户区改造,需拆除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位于资阳区大水坪前进巷12号的所有房屋(益房屋权证资字第00060766号)。此房屋归住宅公司所有。
曹某某同志,原系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职工,2005年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关系,是本区域拆迁范围的承租户,没有房屋的所有权,只有房屋的居住权,不能按福利房(商品房)标准进行补偿。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严格按照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关于印发《资阳区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益资棚改[2016年]5号)等文件精神对其进行补偿。
住宅公司将曹某某诉讼至资阳区人民法院,是因为该同志多次组织公司其他承租户对抗资阳区棚改拆迁工作,带头要求公司按福利房(商品房)标准进行补偿,不腾空、不搬迁。与国务院的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无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益阳市资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