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9
涉及单位:衡南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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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你好!本人是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衡南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一名高三学生,因对学校相关制度不满现向贵局反应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条第三款以及第四条规定手机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人拥有所有权,任何个人或单位无权占有或扣留!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对倾犯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 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教师法》 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学校出台只要看到手机就没收的违法规定与法律冲突并且不管你玩没玩!本人就是因为此条违法规定导致手机在2020年11月28日被强制没收!并且找老师教官完全藐视学生根本不理说不给就走了,学生等了那.么久没有给任何说法。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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