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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不立案

时间:2014-10-30

涉及单位: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投诉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知法违法,剥夺我的诉权

投诉人:张玉清 , 女,汉族,1952年2月20日出生.住郴州市国庆路北路40号. 电话:0735一7523183

本人上访人张玉清不服郴州市北湖区公安局违法拘留本人一案,递交给立案庭庭长,在20l4年9月4日依法向法院提起交的二份拘留行政诉讼递交给立案庭庭长。我是正常维权讨房是无罪的,并而有理,是我的正确要求诉求得不到任何答复与解决,全从基层部门至上级基层部门给我的全是一个大O蛋。官官相护,以权压法,用各种手殷打击报复镇压欺负我无权无势的弱势老太婆争夺抢我家祖业财产,一个政府部门与民争房有好意思吗?北湖区人民法院的执法部门难道黑百分不清吗,对得起法院上写有人民二个字吗???

我在9月22日去法院行政庭庭长又不出具不立案和立案的裁定书。作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根据此法律规定,法院不受理当事人起诉的唯一合法形式是裁定不予受理。但法院知法犯法,,并法院行政庭庭长还说高院最近下发了一个文件规定再审案件的审查法官,只要人为不应该立案的可以口头通知不予立案。不难看出:所谓“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就是剥夺我的上诉权利,也就等于剥夺了举报说话的权利。至今今天仍然违法不立案、不裁决、不答复、带头违法的事实!使其无法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显然有故意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之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依据今年四中全会精神是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综上所述,投诉人恳请请求各个媒体及父母官依法督查!维护法律神圣和尊严!整治司法腐败!,人民法院理应成为模范执法的典范,如果连人民法院也可不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甚至置老百姓的利益于不顾,故意规避法律,变相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那么对中国法治的伤害将是无以复加的。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知法违法,剥夺我的诉权的做法是很不妥当的,望能依法予以纠正,尽快对原告的诉讼立案受理,或者依法裁定不予受理。謝谢。

此致

控告人张玉清

2014年l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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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声在线郴州分站 2014-10-31 09:17:55

      网友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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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声在线郴州分站

      2014年10月31日

      纪浩 2014-10-30 17:29:54

      可向上一级法院投诉,同时,根据最新规定,由立案审核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可以尝试再次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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