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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判决三年一直不赔偿 法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强制执行或拘押

时间:2020-08-12

涉及单位:新化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

2017年11月11日,就双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16日下达判决书。可是至今未赔偿到位,向新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一直未打电话向我说明案件进展情况。没有任何结果,不作为。也没有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和采取执行措施。期间被执行人一直处于工作中。一直未向法院回报收入情况,也没有提供还款计划。

期间我们多次信访上访均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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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1376 2020-08-18 17:38:11

      关于《车祸判决三年一直不赔偿 法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强制执行或拘押》帖文所涉执行案件的情况说明

      2020年8月12日《车祸判决三年一直不赔偿 法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强制执行或拘押》帖文中所反映的案件为申请执行人吴继忠与被执行人吴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且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案件的审理情况
      申请执行人吴继忠与被执行人吴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2018)湘1322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吴继忠的经济损失141940.65元,由被告吴彬赔偿113552.55元,核减被告吴彬已付的16426.55元,还应赔偿97126元。
      二、案件的执行情况
      因被执行人吴彬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继忠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2018年10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彬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吴彬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8年11月2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对被执行人吴彬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11月20日,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4月1日本院对本案恢复执行,于2020年4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吴彬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4月9日,向新化县房管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县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保险等信息,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4月27日,执行人员赴被执行人户籍地曹家镇栗新村,向当地村委会和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当地村委会及周边群众反映,被执行人吴彬除一辆破旧三轮车外,无任何其他财产且现在在深圳打工,具体下落不明。本院已经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吴继忠,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吴继忠未能提供。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案再次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关于吴继忠上访和上级督办的情况
      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彬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的家庭生活困难,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吴继忠发放司法救助2000元。申请人吴继忠反映新化县人民法院在(2018)湘1322执886号的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反映消极执行、不作为等问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彬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找到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谈话,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存在吴继忠所反映的问题。同时,对上级相关信访函,本院均依法进行了答复,均得到上级相关部门的认可。
      综上所述,对帖文所反映的案件,我院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自觉服从上级监督,积极应对信访,不存在不作为、案件执行渎职的问题。特此说明。

      新化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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