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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城东学校代课老师暑假前三天被离职,校方称不需要理由

时间:2020-08-06

涉及单位:湘阴县文郡城东实验学校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

我是城东学校一名前六年级语文老师,2020年4月入职,签订合同期限为一年。入职的时候跟我们说要做满合同期,未到期离职的扣一个月工资,我知道职业特殊所以同意了。合同签订后双份都由学校保管,我们手头上没有。期间试用期为一个学期,未告知教师任何的考核项目。

在职的时候我的教学常规都是优良,期末我们班单科也考了学校第三,加上让我离职前没有任何这种意向的谈话,所以在暑假前的求职高峰期我全身心投入工作,没想到,暑假前一两天的时候突然跟我说下学期不用来了。

据我所知,无正当理由即便是试用期也不能辞退,按劳动法来说应该赔偿一个月的工资,可学校领导却告诉我学校对教师的考核无需告知教师,这是非常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几次联系校领导得不到解决,希望政府部门给予解决。

另,与单总的录音文件无法上传,但他多次坚持城东学校招聘和辞退教师不需要告知考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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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湘阴县网管中心 2020-08-13 10:43:03

      您于2020年8月6日通过湘问•投诉直通车上传的《湘阴县城东学校代课老师暑假前三天被离职,校方称不需要理由》一帖,我局收悉,认真进行办理后,现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十条规定:“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以上条款,结合您的帖子,我局劳动仲裁院工作人员于2020年8月11日上午已经和您取得初步联系,并建议您前往我局申请劳动仲裁。待我局工作人员向您当面了解情况和调查核实之后将会在四十五日之内出具仲裁决定书。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另,您对我局有任何意见和建议也可直接联系我局机关办公室,联系电话:0730-2266341。欢迎广大群众对我局工作进行监督。

      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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