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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交警通道大队在G65包茂高速公路2365公里600米处超速处罚有疑问

时间:2020-08-03

涉及单位: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怀化支队通道大队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

尊敬的各位领导及怀化高速交警同志:

我于2020-07-29日由深圳龙岗驾车前往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车牌号:陕C-7F798 红色马自达3轿车),途径G65包茂高速公路2365公里600米由南向北处(2020-07-29日11时15分),被高速交警通道大队以道路限速80km/h、当时车速104km/h、涉嫌超速拦停至通道服务区接受现场处罚(处罚编号:4362081100012460);当天天气晴朗、没有雨、雾等因素影响道路通行且通行车辆极少。以下是我对高速交警通道大队处罚的异议及申诉:

(1)2019年12月25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G0422武深高速茶陵至汝城段、G1517莆炎高速炎陵炎睦段、G65包茂高速怀化至通道段、S50长芷高速新化至溆浦段限速标准12月26日起正式调整实施,一般路段小客车限速标准将由原来的80km/h调整到100km/h。故高速交警通道大队执法无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高速交警通道大队在通道服务区入口设置路障拦停正常行驶的车辆进服务区接受检查和处罚是否属于紧急公务?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有相关上级单位授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不少于2幅不同时间拍摄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

高速交警通道大队现场处罚时,交警同志在手机上向我展示了超速时抓拍的图片,只显示当时车速为:104km/h,我提出异议、图片上没有以下相关数据:电子眼设备编号、防伪码、限速值、起拍速速、目标车速、超速比等关键数据;接下来交警同志才慌忙联系、又传来2张图片,我无法确认相关图片是超速时所抓拍,所以拒绝在处罚通知书上签字。

(4)我于2012-11-24日初次申领驾照至2020-07-29日未有任何交通违法行为,且当天G65广西段严格按照道路限速行驶,湖南通道段断崖式限速,且主路限速标识与辅道驶出限速标识混乱不清;国家发展高速公路是为提高通行效率、助力经济发展、服务人民,各省内高速路段和相关执法、服务单位是窗口,直接影响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最后:希望相关领导及交警同志核实信息;执法单位以民为本、文明公正执法是依法治国的体现,而申诉、投诉、复议的严明代表了政府的公信力!我保留进一步向公安部和国务院政务平台投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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