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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主抓信访工作的政法委书记接待上访人一问三不知

时间:2014-10-14

涉及单位:黑龙江省海林市政府

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海林市主抓信访工作的政法委书记

在信访局接待上访人员,一问三不知。

他就知道一件事,是什么事?

2014年9月30日上午,民政局人员通知我去信访局,有市里领导找 谈话。在信访局,参加谈话的人员有:海林市政法委书记,信访局长,记录人员,民政局人员。我问政法委书记:“市政府不给我办理退休的原因是什么?”政法委书记回答:“是因为你去柴河镇,阳光村搞 依法治村,包村干部不在场的情况下搞的,是错误的,这是基本常识。”下面就来分析在包村干部不在场的情况下,指导阳光村干部开展工作 是否有效。这一问题在海林市纪检委调查的时候就回答过,这里在重 复一遍:

在没有柴河镇包村干部情况下,指导村委会人员,开展工作是否有效?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一提,2014年4月3日下午,海林市里领导,抓信访工作的政法委书记,在市信访局接待了我,也提出了,在没有柴河镇包村干部在场的情况下,指导村干部开展工作是否有效。2014年9月30日又提出了这一问题,与2010年10月14日下午14时海林市纪检委办案人员提出的质疑一样。

对于这一问题,我于2011年5月27日上午,去了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去咨询,负责人的答复是:“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不允许的,就不属于违法,既然不违法,就有效”。《村委会组织法》没有规定上级指导村委会开展工作必须有乡镇干部在现场,否则无效。没有此类条文。《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进行。”这次是选代表、选组长建立村民代表议事会,不是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第24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会组织召开。”第27条规定:“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法律规定得很明确,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是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责任,无须经乡镇政府的批准。即使乡镇政府的干部不在现场也不违法,当然有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1986】22号文件规定: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其中包括:指导村委会建立、建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民政部有对《村委会组织法》的解释权

我在阳光村开展依法治村工作具有双重身份,一是,海林市基层政权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二是,海林市委依法治村办公室工作人员。任务是相同的:都是指导村委会进行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执法依据有:(1)中共中央国务院【1986】22号文件规定;(2)民政部【1998】7号文件规定;(3)海基政办【1994】3号文件规定;(4)中共海林市委《依法治村工作方案》;(5)中共海林市委副书记,依法治村领导小组长的讲话要求:“民政要结合自己的业务提出落实措施,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村组织不健全的要立即整顿完善。”(6)有海林市依法治村办公室领导的工作部署,我负责柴河等五个乡镇的检查指导工作(有全体办公室人员的证言)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证件。

1994年6月14日上午,我们就与柴河镇领导刘巨昌通电话,约好明天在阳光村会合。第二天,柴河镇包村干部没有到。我们问过村干部是否同意指导你们开展工作,同意就留下来;不同意我们就回海林。如果村干部不同意,我们是无法开展工作的。

这就是海林市政法委书记所知道的一件事。依法行政,依法治村,作为政法委书记更应该懂得。政法委书记所说的基本常识究竟是什么不得而知。依法治村有法律依据;“基本常识”有法律依据吗?

下面说:一问三不知。政法委书记同我谈话竟然一问三不知;

一不知:政法委书记竟然不知道周市长同意给办理退休一事。

2011年7月21日,是市长接待日。周市长接待,海林市信访办工作人员将人事局付局长、民政局付局长都找来,一起商定退休一事。已经12点多了才结束。人事局付局长告诉我,可以给你办理退休,但是不能给补发工资。理由是你没有干工作,所以不能给你补发工资。给你10万元是看你家生活困难,不是补发工资。有因为家庭生活困难给补发10万元的吗?有人会相信吗?(已经有被末位辞退的人员给补发了工资,他也没有干工作)显然,这一理由不够充分。不干工作,是我自己不干的吗?还是你们不让我干?海林市给办理退休还有条件,民政局长还要写一个保证书,保证不要补发工资,以后也不再要。当时我并没有同意。在我去北京国家信访局时,向接待人员问过此事。接待人员说,即使写了保证书也无效,你可以给他们写一个保证书,等办完退休后,你再来找补发工资。

海林市主管领导也觉察到写保证书没有道理,又变卦了.现在只同意给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请看,这是依法行政吗?这分明是在市场买东西,讨价还价,一会一变。 解决“末位辞退”的错误,法律、法规早有规定。当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84条与今天的《国家公务员法》第103条都有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理道欠;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不知:实行“末位辞退”的错误,国家信访局已经有纠正的先例;

1998年至1999期间,海林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末位辞退”当时教育系统有60多名教师被辞退。他们集体上访北京国家信访局,海林市教委主任亲自去北京接回上访教师。上访教师全都恢复了工作。

三不知:海林市《人事问题工作小组案件任务分解表》处理情况。

具我所知,在2006年至2008年间,海林市有被末位辞退人员已经办理了退休的人员,有司法局的;有原劳动局的;有政协的,有横道河镇政府的;其中有的人已经给补发了工资。

2014年6月26日省纪检委接待人员对我说:“你问海林市政府为什么能给有些人办理退休,不给你办理退休?”政法委书记问信访局长是否有这种情况,信访局长回答:“是个案”。个案是什么意思?与普通人不一样,高人一等吗?是特殊公民吗?

黑龙江省海林市:王永屹

有图片发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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