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13
涉及单位:雁峰区法院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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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伍新*,是湖南省耒阳市鑫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我一起举报的还有李龙*,前些天他已被羁押,我们一直联名举报和控告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与该院执行局局长杨*二人,滥用职权、枉法裁判,长期充当岳学*的保护伞。
举报事实如下:
被举报人陈*,男,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被举报人杨 *,男,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被举报人岳学*,男,衡阳市同德祥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金*丈夫,衡阳市同德祥医药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举报人文金*,女,系衡阳市同德祥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衡阳市冶金医院法定代表人,岳学*妻子。
一、陈*和杨*与岳学*及雁峰区法院之间的关系
岳学*(男,1970年1月生湖南省衡东县人住衡阳市石鼓区合江路11 2号)是通过打官司发家致富的,被誉为打官司专业户。其长期在衡阳地区以放贷为业,从中牟取高额利息而成为亿万富翁。
经雁峰区查实,岳学*在雁峰区法院起诉的案件,经雁峰区法院审判、且岳学*胜诉的案件就多达三十多件,岳学*在雁峰区法院是打官司的“常胜将军”。试问凭什么岳学*的官司都放在雁峰区法院打而且几乎全部打赢了?
二雁峰区法院所作的(2016)湘0406民初1378号调解书的执行情况
2014年耒阳华亚公司因缺乏技改资金,在无法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况 下向岳学*借贷2400万元期间已偿还本息1757.3万元,之后因煤炭行情逆转,华亚公司遭大环境所累,资金周转困难,岳学*遂将华亚公司诉至雁峰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华亚公司被迫同意承担高息偿还余欠本金2400万元利息814.9万元(至2017年1月18止),通过套骗鑫亚公司提供担保。雁峰区法院因此制作了(2016)湘0406民初1378号调解书。
举报事实一
1 .李龙*和伍新*及其华亚公司、鑫亚公司没有"隐藏、转移、变 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己被 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
2.华亚公司、鑫亚公司没有给债权人岳学*造成财产利益损失。
3.华亚公司、鑫亚公司没有偿还所欠余款是因华亚公司、鑫亚公司破产已进入法定程序,且岳学*亦申报了债权。
4.李龙*和伍新*仅仅为公司法人代表,公司经营都是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事,在法院传唤时做到了随传随到。
5.华亚公司已偿还1757.3万元没有拒绝偿还欠款。
综上所述,李龙*和伍新*及其华亚公司不具备“拒不执行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和前置条件。
然而,陈*和杨*二人在执行过程中却认定李龙*和华亚公司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为达到帮岳学*的目的,身为执法人员,一方面编造案件事实和虚假证据,在没有送达执行裁定等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其移送给公安机关的案件卷宗材料显示却有已送达执行裁定等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等虚假证据材料。另一方面毫不掩饰地对我们喊:“你们应该知道我们有权追究你们的刑事责任的,你们走着瞧吧”!再就是把我们送进监牢羁押,后因证据不足,关几个月后又把我们放出来。陈*和杨*二人不依法定程序办案,给我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举报事实二
1、因华亚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暂无力偿还所欠岳学*的款项。我们后来了解到,陈*、杨*要岳学*主动找耒阳市鑫亚公司帮忙,说只要鑫亚公司为华亚公司出面担保, 就借给鑫亚公司1200万元以解决房地产基建资金燃眉之急。鑫亚公司 认为岳学*能主动借给1200万元,便同意为华亚公司欠款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协议达成后,岳学*只给鑫亚公司汇了 100万元款后便不再放款了, 之后我们才知道中了圈套。我们请求陈*、杨*能公正公平处理,陈 *、杨*说担保是自愿的,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了,还恐吓说如不履行将强制执行。因岳学*汇的100万元不能缓解房地产公司基建资金的需要,后来我将这100万元如数返还给岳学*了。2017年8月31日,法院向耒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和耒阳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鑫亚公司的房产和土地进行了查封, 后来还羁押了我。此举导致鑫亚公司的房子不能卖,商铺不能招商,其他债权人看到这种情况,也起诉鑫亚破产还债,致使鑫亚公司走向破产境地。
2、陈*和杨*在执行(2016)湘0406民初1378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为达到帮岳学*的目的,利用手中执掌的权力,对华亚公司、鑫亚公司 及其相关人员实施全面围剿。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主体和执行标的,督促或强制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能随意追加被执行主体,更不能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人),这点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而陈*和杨*在执行(2016)湘0406民初137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在该裁定书中,追加了谢光*、谢辉*、伍新*、刘显*、刘运*为被执行人,其中谢辉*、伍新*各自在其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刘显*、刘运*不属于(2016) 湘0406民初1378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被执行主体(或被告),是没有经过审判程序确认是否应在该案中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人) 的案外人,但还是被陈*、杨*二人认定属于该案的被执行主体(被执行 A)o陈*是副院长,杨*是执行局长,对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会不清楚吗?
举报人:伍新*
2020年5月27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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