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23
涉及单位:湘阴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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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湘阴县静河乡周某发生合同纠纷,经乡镇司法所调解不成,本人诉讼致湘阴县人民法院,在提交了被起诉人住址,手机号码,姓名,及起诉文书和相关证据后,立案庭以我不能提供被起诉人身份证号为由,不予立案!请问湘阴县人民法院我去哪里找被起诉人身份证号?违法调取法院会支持吗?2019年9月16日,最高法就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也作出了与前述内容一致的规定。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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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法院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材料时,由于立案系统录入的信息材料中有当事人身份证号码这一必录项目,会要求当事人尽可能提供身份信息。对不能提供身份证号码的,可以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诉前调解收集、审查立案期间法院到公安机关调取的方式获得。本案发贴人,没有提供是否同意诉前调解的情况,也没有反映是否将起诉材料交法院审查的情况,导致无法与其核实情况,并非法院官僚主义,希望发贴人能积极与法院立案庭取得联系(0730-2265723),立案庭会及时予以解决问题,特此回复。
湘阴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